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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新建的房屋作为对拆迁户的补偿金,如何缴纳契税? (国标)

 苏北税官 2011-07-25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新建的房屋作为对拆迁户的补偿金,如何缴纳契税? (国标)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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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以新建的房屋作为对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土地的补偿金,该如何缴纳契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此,对拆迁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价值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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