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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张家港市《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竺言小聚 2011-07-2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张委办〔2008〕11号)

各镇党委,市委各工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三)各党委村党委书记。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事宜,要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应提前15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填写《张家港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嫁娶)报告表》,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党组织报告相应的内容,口头报告的,还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前,要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作出廉政承诺,并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廉政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二)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三)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15天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并填写《张家港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办理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宴席规模和规格情况;
  (二)邀请对象情况;
  (三)收受礼金礼品的处理情况;
  (四)有无超出事前报告范围的办理事项。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进行警示提醒谈话,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与非亲友婚丧嫁娶事宜的宴请。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将按照相关的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制度规定,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表一:张家港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嫁娶)报告表(略)
    表二:张家港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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