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税税务处罚典型案例之某公司使用假发票少缴税款案 |
![]() |
日期: 2010年09月28日 |
一、案件事实 (一)案件来源及检查情况 该案为群众举报案件,举报人称某公司开具假发票给消费者,并提供了该公司开具给消费者的三份假定额发票的原件。接到举报后,某县地税局稽查局迅速成立了稽查专案组。经查,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工商营业登记,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主营餐饮服务。2009年2月开始对外营业,于 2009年4月办理了税务登记,截止受理该举报案件时,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税款。 按照举报信提供的线索,稽查人员认真作好查前准备工作:一是对举报人提供的三份定额发票通过省局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这三份定额发票确实是假发票;二是通过与管理分局联系,了解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及税款缴纳情况,发现该公司系4月份办理的税务登记,未办理发票领购业务,也未申报缴纳税款,从以上两点情况看,可以初步确定该公司涉嫌使用假发票。三是确定检查人员分工,决定由6名检查人员分成三小组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一个小组负责控制该公司结账的吧台,一个小组负责对该公司的财务室进行检查,另一小组负责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办公室进行检查。 2009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检查组一行6人到达该公司,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立即按照检查预案确定的三个小组分别进入检查地点实施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吧台检查,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日报表100张、成本分析报表40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11本,未开具定额空白发票6本;在纳税人财务室调阅了纳税人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收支简单日记账,提取定额空白发票10本;在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办公室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法人代表就该公司的经营及涉税问题进行了询问。 通过对以上涉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2月14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营业额为1128920元,未按规定设置账本核算经营收入与成本,开出发票金额为1128920元,其中开出的假发票金额为911920元。另通过对其法人代表询问,得知该单位在营业期间向其它纳税人购买定额发票217000元,其余定额发票均系非法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发票。 (二)案件产生的后果及影响 通过检查组的检查与取证,该饮食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1、从他人处取得假发票;2、采取开具假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此案件经县地税局稽查局审理后决定提交给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营业税45596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9.80元、追缴教育费附加1367.88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7357.6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518.6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该公司采取开具假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50%的罚款,共计37616.70元。 二、案件评析 (一)该案参照适用了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由于刑法与行政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参照适用时,应区分情况处理:一是关于行政法律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关于行政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明确的,应立足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发生违法行为的标的物相同时,若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前一行为是后一违法行为的所经阶段,后一违法行为可能是前一违法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或者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的目的,其实施的方法或结果又构成其它违法行为的,宜参照“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处罚”,即重的处罚吸收轻的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该案开具假发票金额为911920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参照适用了“法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该案审理环节严格执行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罚款数额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此案中,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可处0.5倍罚款,也可处5倍罚款,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税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性,省局于2009年12月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罚款的幅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本案正是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的,做到了合法又合理。 三、启示与思考 (一)对涉嫌违法的餐饮企业,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调取帐外资料,是成功检查案件的关键。 通过对餐饮企业多年的检查,我们总结出对嫌疑违法的餐饮企业,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调取帐外资料,是成功检查案件的关键。此案又一次以鲜活的事实证实了这一点。但是,不同的企业又有不同的情况,检查人员一定要运用合法的手段,灵活处理调帐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在检查该案时,该单位法人在被检查过程中曾邀请检查人员到其接待室谈话,用的就是调虎离山的计策,但为防止其转移有关证据,检查人员一步不离开帐簿资料,做到有礼有利有节。 (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本案的查处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案通过省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省局发票查询平台查询比对涉案单位使用的发票的真伪及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为发票真伪的鉴定和案件的全面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管理员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作用。一方面加强规模较大的重点餐饮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抓住“大头”,另一方面,合理确定经营情况较好而缴税又异常的餐饮纳税人为稽查对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备注:本资料由省局法规处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