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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选择

 淄水渔夫 2011-07-29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选择

 

  一、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应先考虑的三个方面:

  (1)是否需要用药,即药物临床应用的适应症;(2)选用何种药物其危险/效益比最小;(3)首选药物还是非药物治疗。

  药物临床应用的适应症:(1)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各种心律失常需要药物治疗,如心悸、活动后心律失常增加,伴有心绞痛、气短、呼吸困难的心律失常,出现头晕、头痛或暂时性意识丧失,一时性黑朦,伴突然出现栓塞症象的心律失常等。(2)有明显症状的心律失常通常见于器质性心脏病,但少数也可见于所谓“正常心脏”,无器质性心脏病的“正常心脏”,其定义不但是现在各项心脏检查结果均属正常,而且在长期观察中未见心脏的异常现象,因而其预后良好,判断是否是正常心脏需经严格的各项检查,例如有:(1)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12导体表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正侧位胸部X线片检查、超声心动图、运动试验(最好活动平板),必要的生化及血液检查。(2)尽可能做的检查项目:心脏电生理检查,左右心室造影,核磁共振心脏检查,核素心室造影,冠状动脉造影,平均信号心电图,心率变异性分析,必要的血内中毒物质测定。(3)要考虑做的检查项目:心脏活体检查(心内膜心肌)。

  上述检查有时还需要定期例如半年至一年间的复查,因为不典型的早期扩张型心肌病,逐渐发展的伴心律失常的右室发育不全,以及缺血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肌病,都有早期误诊为“正常心脏”的可能。长QT间期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束支阻滞型室速、反复性发作性心动过速不在发作期,均可能漏诊而误为“正常心脏”,但只要定期复查严密观察,都可以在认真随诊中发现而获确诊。

  选用何种药物可以获得最大效益:目前多数用药是根据医生的自我经验以及从临床试验的结果中所获的信息中判断。自从CAST-1及CAST-2的临床试验发表以后,对Ⅰ药应用于器质性心脏病尤其是心梗后的室性心律失常有了一致认识,即其效益虽可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但其危险是增加了病死率,因而基本上放弃了Ⅰ类药中如英卡因、氟卡因对严重心脏病人室性心律失常的应用,而对莫雷西嗪、美西律、丙吡胺、普罗帕酮等也都只应用于无严重器质性心脏病的病人,对器质性心脏病如需应用,要特别慎重,尽量采用短期少量用药,并进行严密及时的心脏监护,注意捕捉例如QT间期的延长,新近出现的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早搏及室内传导阻滞以及注意防止和纠正低钾血症,及时处理心肌缺血,控制合并的严重高血压等,以避免发生严重副作用,已知,Ⅰ类药物增加病死率主要由于致心律失常,如QT间期≥0.55秒,QRS间期≥原有的150%,是进行停药的指征,如QT间期=0.50,QNJ=120%,都应减量或停用。

  首选药物治疗还是非药物治疗:心律失常如伴有明显症状,通常可先用药物治疗,但在下列情况下首选非药物治疗,或在应用药物无效时采用非药物治疗。(1)伴有急性血液动力学障碍如低血压、休克、急性心力衰竭,不论心室律是室性、室上性或旁路折返,均应首选电击复律。(2)伴有快速心室率,药物控制无效的房颤、房扑,如无近期动脉栓塞史,血钾不低,无洋地黄过量者,伴有心力衰竭者即刻电击复律,病情较稳定者可择期进行电击复律。(3)反复发作的恶性室性心律失常,伴有休克或室颤,电击复律后选用ICD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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