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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理赔流程

 莲池客 2011-07-30
撞墙事故中,若仅有您的车受损,而被撞物体不需赔偿,您可按以下程序索赔: 
  
  第一步:报案 
  
  撞墙事故如果损失不大,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行了;如果损失很大(万元以上),一般需要向交通队或当地安委会报案,因为索赔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要相关的事故证明。 
  
  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上您的车到保险公司;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它们的用途是:《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修车手续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定损 
  
  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 定损目前是保险公司的特权,但您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您一定要留意: 第一、不要遗漏修理项目,哪儿坏了修哪儿。第二、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您就不必管修理费定的高低——反正修理厂保证把您的车修好,若修不好保险公司得负责。 
  
  第三步:修车 
  
  修车时有两件事要做: 
  
  1、送车
   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并会给您一张《提车单》作为提车时的证明。 
  
  2、交费提车
   车修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向修理厂索要下列手续单据: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以及材料单。
   注意:这些手续都必须盖上修理厂的公章。 
  
  第四步:开具事故证明 
  
  撞墙事故属于单方责任事故,如果损失不大,索赔时一般不需要交通队证明,您随便找人写一个《第三方证明》就行了;如果损失很大,索赔时保险公司有可能向您要交通队或安委会出具的事故证明。 
  
  第五步:递交单证 
  
  到现在为止,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都齐了。它们是:
   1.《出险通知书》
   2.《定损单》
   3.《修车发票》
   4.《施工单》
   5.《托修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6.《材料单》
   7.《第三方证明》
   8.《赔款结算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您把这些手续交给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六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下面仅以负全部责任为例说明索赔程序 
  
  第一步:明确所负责任 
  
  撞车以后,最好先明确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步:报案 
  
  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上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其中,《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修车手续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三步:定损 
  
  定损时,要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把其中的一联交给他们,由他们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您一张《定损单》 定损目前是保险公司的特权,但您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留意:
   一、不要遗漏修理项目;
   二、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如果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 厂修车,您就不必管修理费定的高低——反正修理厂保证把您的车修好,若修不好保险公司得负责。 
  
  第四步:修车 
  
  修车时有两件事要做:
   1、送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 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并会给您一张《提车单》作为提车时的证明。
   2、交费提车。车修好后,您可以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向修理厂索要下列手续单据: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以及材料单。
   注意:这些手续都必须盖上修理厂的公章。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 
  
  修完车后,您可以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可得到一张《事故证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注意:《事故证明》一定要盖上交通队的公章。 
  
  第六步:递交单证 
  
  到现在为止,索赔所需的全部单证都齐了。它们是:
   1、《出险通知书》
   2、《定损单》
   3、《修车发票》
   4、《托修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5、《施工单》
   6、《材料单》
   7、《事故证明
   8、《赔款结算单》——车主是单位的需盖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您把这些手续交给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1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施救的义务 
  
  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41条) 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2条)否则,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第一步:报案 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上您的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 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交通队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在受伤者痊愈后,您便可以约对方一起去交通队结案了。结案时有三件事要做: 
  
  1、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通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 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 
  
  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当今社会人心难测,很多受伤者都会借机提出讹人。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 赔,交通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它是交通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您可以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问保险公司您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您在交通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 
  
  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 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 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 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第三步:递交 
  
  索赔单证 由于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一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 
   1、《出险通知书》 
   2、《诊断证明》 
   3、《医药费发票》 
   4、《误工证明》 
   5、《事故证明》 
   6、《赔偿执行凭证》 
   7、《赔款通知书》 
  
  第四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车辆丢失后,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报案 
   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一张《出险通知书》、一式四份《权益转让书》和一张盗抢险索赔所需手续清单。《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写好,待其他手续办齐后一起交回保险公司;《权益转让书》签字或盖章后一份自己留下,一份交回保险公司,一份交给丢车地公安局,一份在办丢失证明时交给公安局二处。 
  
  第二步:耐心等待三个月 
   在保险公司报完案,就回家耐心地等三个月吧。公安部门需要三个月后才能确认车已经丢失,才会给开《丢失证明》,有了《丢失证明》保险公司才能赔偿,这是铁打的规矩,谁也没办法改变。 
  
  第三步:开丢失明 
   从丢车日起满三个月后,您就可以去办《丢失证明》了。具体方法是:写一份关于丢车情况的报告,并拿一份填好的权益转让书交给丢车地的公安分局,由分局开一份丢车情况证明;然后,带一份丢车情况报告、一份填好的权益转让书和分局开的丢车情况证明去市公安局二处十队,由二处出具一份正式的丢失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第四步:开停驶证明
   带上市公安局二处出具的《丢失证明》到公路局开一份车辆停驶证明供保险索赔时使用。 
  
  第五步:递交索赔单证 
   把下列手续办齐后交给保险公司: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单》
   3、《行驶证》
   4、《购车发票》
   5、购置费缴费 凭证和收据 
   6、《权益转让书》
   7、《丢失证明》
   8、汽车钥匙 
   9、《停驶证明》
   10、车主证件
   11、养路费收据 
   12、《赔款结算单》
   以上单证中,如果有随车丢失的需要到原单位去补办。《丢失证明》和《停驶证明》是必须的供的,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行驶证》、《购置费凭证》、《购车发票》车钥匙每缺少一项保险公司可能会增加5%的免赔率。 
  
  第六步:领赔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1.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当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之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人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报案。这就是通知出险。 
  
  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合理施救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例如灭火,抢救遇险财产等。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以后的理赔工作造成困难,增加定损、赔付的麻烦。 
  
  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查勘,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出检验申请,接受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的检验,并为其进行的检验提供方便的条件,用以保证保险人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等。 
  
  4.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才会接受其索赔。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如下单证:
   A.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B.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
   C.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前者如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后者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D.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证明等。 
   E.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如施救整理费用)清单等。
   F.其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5.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 
  
  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保险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中适用代为追偿和委付制度。从而,对于涉及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者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得按一定程序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规定的凭据。一些车主或被保险人由于不知道索赔的程序,不知道该备齐哪些材料,常常往返保险公司多次,那么,如何才能尽快成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您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您发生事故已经很不幸了,这时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解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您这种私下了结的行为。 
  
  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 
  
  1、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对于火灾或机动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保险标的,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财产类损失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前者如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后者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4)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证明等。
   (5)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如施救整理费用)清单等及其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6)涉及诉讼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
   (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
   (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
   (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3)车辆行驶证、
   (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
   (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6)购车原始发票、
   (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
   (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关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保险赔款
   (1)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部分赔款超出三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
   (2)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判断车辆丢失后,要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求车主必须提供车辆的丢失证明,以及签订权益转让协议,意在防止骗保。 
  
  在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还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车辆丢失声明,此举也意在打击骗保行为。 
  
  报案后,派出所会向区刑侦支队要求立案。区刑侦支队开具相关证明后,再到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开具“车辆丢失证明”。 
  
  投保盗抢险的车主可以在3个月内拿到“车辆丢失证明”,然后再办理保险理赔。 
  
  田先生为自己的奥迪车投保了32万元,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按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理赔,田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石景山区法院。 
  
  今年1月田先生花了16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车是1997年11月生产的,车况还可以。当天,田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为奥迪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选择按照奥迪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田先生为此交纳了保险费5000多元。今年6月,田先生的奥迪车发生火灾,整个车都被烧毁。痛心之余,田先生想到了保险公司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他向保险公司平谷支公司提出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进行赔偿。这一下田先生可不干了,他认为自己是按新车32万元投保的,就应当按照32万元赔偿;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6万元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田先生将保险公司平谷支公司告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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