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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调整村镇银行核准方式

 simon2009 2011-07-31

银监会:调整村镇银行核准方式

2011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会计网校  点击次数:

  内容摘要:银监会于近日发文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7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银监会于近日发文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对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问题,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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