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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雨业主可以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办理程序

 礁石浪花 2011-08-01
 

   中原网5月6日讯(记者 任晓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新闻通气会上发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业主,房屋漏雨等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损坏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可以使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2.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3.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4.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5.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资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7.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户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

  3.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

  4.未出售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相关业主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当以现金补足应分摊的费用。

  相关业主拒不分摊维修费用的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不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相关业主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利益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公共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屋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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