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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具体情形十六条

 清莲书苑 2011-08-01

乌鲁木齐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具体情形十六条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的;

  2. 未建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不组织开展或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群众测评不合格或机关效能建设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3. 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得力,致使本单位出现效能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经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4.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庸懒散拖贪”等办事效率低、作风恶劣等问题失察、不予处理或管理措施不健全、不规范的;

  5. 不执行、不落实上级机关对本单位或工作人员关于效能建设问题处理决定的;

  6. 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督促检查、暗访检查或查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时,不支持、不配合工作,袒护当事人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未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的;

  8.未制定和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9.未制定和落实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10. 未制定和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造成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不便,多次投诉的;

  11.未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和办事时限的;

  12. 未推行审批和办理事项“两集中、三到位”一站式服务的,即审批和办理事项未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一个科室集中,未实现进驻到位、授权到位、领导到位的;

  13. 未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站或设置其他投诉渠道,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虽受理但不认真调查处理,造成投诉人反复上访的;

  14.对上级转办的投诉件不按时、不认真调查处理,不及时反馈的;

  15. 包庇、袒护、隐瞒本辖区、本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

  16.存在其他效能建设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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