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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准查实人户分离人口的对策和措施

 窗前有树905 2011-08-03
何仙玉:查准查实人户分离人口的对策和措施
[作者:台州市人普办     来源:台州市人普办     点击数:219    更新时间: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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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户分离”,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须遵循“三原则”:一是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二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三是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二者一定要一致,否则,就称之为“人户分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事业迅猛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财、物在快速流动,人户分离现象急骤增多。原则地讲,人户分离现象是广义上的“流动人口”。这种现象会影响到人口普查现场登记质量问题,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必须对“人户分离”现象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人户分离的基本状况

人户分离现象的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登记制度跟不上脚步、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产物。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民进城购房不迁移户口造成人户分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有些先富起来的农民有条件在城镇购置房产,他们基本上把城区作为常住地。因农村生育指标、批宅基地等有利因素的存在,他们不愿将户口迁入城镇而造成人户分离。

2、工作调动不迁移户口造成人户分离。从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现场登记情况看,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如台州撤地设市大量的原地直机关工作人员是临海籍的,由于台州地区长期以来的驻地一直就在临海市,因而临海的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要比新设立的主城区——椒江要好得多。撤地设市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和居住地在椒江,而户口登记仍留在临海原籍,这是比较典型的人户分离现象。

3、大中专毕业生中因工作没落实造成人户分离。自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统一分配以来,他们在未找到工作之前,为了找工作,一般不愿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现居住地,造成人户分离现象中的“口袋人口”。本来按有关政策规定,他们中有的户口是可以迁回农村的,但由于目前农业户口存在着很多的有利因素,即使他们愿意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原籍,当地村委会不愿意接受也使他们的户口无法迁移而造成人户分离。

4、农民新村建设和旧城改造形成的人户分离。为加快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台州所属各县(市、区)每个乡镇(街道),都有两个村左右进行整村拆迁,建设农民新村的现象。由于农民新村建设往往开工有先后,建设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两到三年。因而有相当数量的村民在普查登记时没有住在原来的村庄,靠寄宿亲朋好友家或在周边租房居住,造成人户分离,给普查登记造成难度。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到大量的旧城改造。在旧城改造中拆迁旧房的公民,在解决新的住房之前,大部分靠借房、租房或由单位安排过渡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在没有搬迁到新的住房、户口迁移之间,户口还是滞留在原居委会(社区)而形成新的人户分离。

5、“候鸟式”的人户分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居民消费、投资能力的提高,居(村)民为满足工作、经商和投资等需要,在同城多处购房,甚至多城购房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人的居住地不固定,往往根据生活、工作等需要在二个以上居住地点轮换居住,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其常住地是非户籍所在地,则也是一种人户分离。

6、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存在差距造成人户分离。由于涉及到子女就学、商品房购置、就业、服兵役等有关利益的驱动,人们看到哪个区域对自己有利,户口就尽可能向效益比较好的区域靠。教育条件相对差的区域人口就千方百计将其子女的户口挂到教育条件比较好的居委会(社区),有的甚至花巨资将自己的子女寄宿在学校。从“五普”登记的结果看,台州由于择校造成的流动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这种现象还将越来越严重,同时学校相对好的区域常住户在住房变更后不愿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新的居住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不愿将其户口迁移至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反之亦然;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城区到农村工作的都想方法将其户口留在城区,不愿将户口迁入现工作地。

7、新建住宅区户籍管理未配套造成人户分离。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的住宅小区大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这些小区在普查登记时很可能没有及时设置和建立居委会(社区),已入住这些住宅区的人口没有相应的户籍管理措施来配套,造成人户分离。

8、其它因素造成的人户分离。如婚嫁未迁,部队复员、退伍和转业人员户口未及时落入,高山移民,没有将户口迁入新村,“两劳”回籍未及时登记户口等等。

上世纪末,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需要,便于对人口的管理,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集聚户口的文件。解决了一些在城镇、市区有人无户口、口袋人口和领带养小孩等人口的落户和迁移难的问题。另外,也解决了一些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造成的婚嫁和出生人口未报户口等问题。尽管这样,人户分离现象仍普遍存在,对提高人口普查的工作质量带来不少的困难。

二、人户分离现象的存在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影响

大量人户分离现象的存在,公民的居住地和常住地的不一致,不仅会增加普查登记的工作量,同时也会影响普查登记的质量。虽然第六次人口普查规定,公民的户口登记地、普查时点居住地和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都要登记,理论上不会造成普查登记的差错,但普查员在实际操作中的人为错登很难避免。

一是“候鸟式”的人户分离人口,不容易确定其普查时点的居住地和准确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有可能造成居住人口、常住人口重复登记。

二是难以掌握各类人口底数。人户分离人口在普查登记时很容易造成漏登或重登现象,影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的准确性。

三是增加划区绘图工作的难度。如农民新村建设中,每家的开工时间不一,到普查时点这个时候,原来的旧村和新村中都有人居住,不仅对调查摸底和现场登记影响较大,而且还给如何划分好普查区域及其地图的绘制问题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查准查实人户分离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我市当前存在人户分离的现状,结合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工作要求,建议采取以下的对策和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针对人户分离的实际,加强对户口登记工作的法规、人口普查重要意义的宣传。宣传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包括村(居、社区)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对那些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其落户,对故意阻挠、刁难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给予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

2、尽快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的设立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以民政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建立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确保公民居住地有机构、有人去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公民有居住地而无法落实户口的状况。

3、加强户口管理,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把关,坚持公民的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定要一致原则,杜绝新的人户分离现象的发生;通过新一代身份证的申、换、补领的时机,实行身份证邮寄到人,以此来掌握去向,明确其现居住地;加强人口信息管理,使用高科技手段,争取在九月底前将国家计生委在我省试点的“全员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到人口普查工作中来。

4、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采用“走一户、问多户”,“走下户、问上户”的办法,摸清人户一致、有人无户、有户无人、暂住人口、外出人口、待定人口、出国人口、出租房屋、漏户漏人、重户重人、口袋户口、应销未销等各类人口底数。人户分离对象采用以现住地为主,以人找户,达到人户归一;以户找人,尽可能动员将其户口迁移至现居住地;对已回原籍的“口袋人口”,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其解决户口迁移的问题。户口整顿期间,建立户口办理的绿色通道,为户口迁移和落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条件。

5、出台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部分超生户由于罚款的原因而隐瞒出生子女,不敢申报户口;各级政府担心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票否决”,不愿尽全力全面清查、登记超生人口。建议省政府参照“五普”的做法,结合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超生对象及时到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超生子女的情况,准许其落实户口。同时规定在人口普查年份取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考核,以后年度的计划生育考核以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出生人口为基数。这样可以调动超生户申报户口和普查登记的积极性,也可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申报和查准超生人口的积极性

6、均衡“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便于学龄人口就近入学。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力使各区域之间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均衡,使学生家长觉得自己的孩子在那所学校上学都差不多,因此愿意就近入学,避免因选择学校造成人为的人户分离现象。“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也是一种社会资源,人们都有均等享受的权利。目前,从中央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十分强调城乡一体化建设,均衡“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举措之一。如果“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都得到均衡了,谁还愿意化巨资将自己的子女送到远离家庭的地方去上学。

7、加快农村户口管理城市化建设。在管理形式上要加快城市化建设,达到每个村有村牌和平面图,每户钉门牌、换发户口簿;在管理内容上要与城市户口登记制度相配套。对整村迁移的农民新村,公安、民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城市化户口管理的相关做法,制作安装地名牌、楼栋、单元及住户顺序门号牌。及时成立村(居、社区)组织,落实社会综合治理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

8、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流动。要克服旧计划经济年代户口迁移政策的影响,对那些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户、事实上存在收养或领带养子女的家庭、农嫁城人口,在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房、已脱离农业从事经商和务工的人员都应在现居住地的城镇给予落户,这是加速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并且有利于强化户口管理,减少人户分离现象的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9、明确普查登记地,发放普查登记证。人户分离的人口普查登记,在清查摸底阶段,要以户口登记地为基准,明确其普查登记地;为了达到不重不漏的目的,每普查登记一名人户分离人口时,发给一张普查登记证;特别是“候鸟式”的人户分离做到这一点很重要,以达到消除重复、遗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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