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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昵称7441329 2011-08-03
株洲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建立监管和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

  第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及从事统计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收集统计资料,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如实报送和及时提供各种定期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报表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管理本单位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纸介质统计台账、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保存5年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永久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对原始数据认真审核、检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并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同时将监督审查情况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撰写阶段性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报告,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和建议可行性强。

  二、企事业单位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和统计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所有报表上报率、合格率达到100%。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录、统计工作,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确保各类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真实、完整、连续、准确,手续齐全。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上报统计资料,做到相同指标的口径及核算结果一致,所有报表内容不出现漏填项目。上报的所有报表及原始记录、统计台帐都要按月、按年整理,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统计人员调离岗位,要做好资料交接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安排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统计普法和继续教育等培训,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衔接,实行原始资料共享,逐步做到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各类数据信息资料,并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直报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确保单位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联网。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三、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和统计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所有报表上报率、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管理对象和内部各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对本行业本部门上报的基层数据认真进行审核,真实客观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和趋势,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建立部门数据的收集、汇总、对比、评估办法,实行部门数据质量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一口径上报报表,全面理解统计指标涵义,保障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特别是涉及考核、监测指标体系的数据,必须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并在上报上级部门前,与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沟通,确保部门之间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的信息网络平台,定期对上报下达的数据随时进行互通衔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收集资料,建立部门统计有关指标的报表制度,及时反映变化情况,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反应灵敏的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

  四、政府统计机构业务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按照《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和《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所有报表上报率、合格率达到100%。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在国家和省、市统计方法制度基础上,建立切合实际的数据管理制度。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区域统计职能。

  1、数据采集。落实责任人和上报时间,做到政府统计机构留存的基层单位报表与进机数据一致;与联网直报数据一致;与基层单位留存的报表一致;与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的数据一致。

  2、数据评估。按专业要求分别建立详细的数据评估办法,规范评估流程,并及时反馈。上报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每张报表都要有评估报告和报表说明。

  3、数据审核。建立数据审核责任制度,明确专业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审核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审核力度,做到机表数据一致,表与表之间、指标与指标之间协调、匹配,符合逻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切实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由各专业科(股)室(站)对各种报表按类别、时间装订成册,做到报表无缺失、无涂改,填报项目齐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发表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或其它综合统计资料。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数据公布的规范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专业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要按月、季、半年、年的不同频率进行检查和评估。要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将其结果与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并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办法进行系统分析,详细论证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检查、评估、论证情况要形成相应文件存储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防止造成统计信息混乱。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是对全市统计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市统计局各科室(中心),应依照本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分解量化,制定出本专业的实施细则和考核计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驻株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统计  业务工作  规范  印发  通知

  抄送:省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共印30份

  株洲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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