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时俱进
肯定:这些关于财产的新规定既务实也具进步性
中国社会的离婚率已经连着七年增长,而不论婚前、婚后还是离婚时,财产尤其是房产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直面了时代需求。
实际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的每一次变革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1950年,废除封建的包办婚姻,确立婚姻自由; 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了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体现了明显的时代性:
1.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婚前房产的归属还是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产的归属,这次司法解释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如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蓄去为子女买房,但是由于年轻人婚姻的不确定性和一些情况下的不纯的动机,往往最后既伤害到他们的感情又伤害了整个家庭的财产,所以他们很赞同保卫自己家庭的财产。再比如,第三者善意购买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他的正当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护。
2.强调了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意识。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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