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件 内民政安[2008]120号 关于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筑房[2007]172号)精神,同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生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未从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解决。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军官家庭,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各地工作情况由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汇总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军队 复员干部 待遇 通知 抄报:民政部 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共印2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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