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打击传销,法律有点“不给力”
政府给人“打传不力”的印象,其实也有法制上的无奈。按照法律规定,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是在传销体系的中下层严格意义上说都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人群只能通过说服劝解。可悲的是传销人员把这种劝解当成政府的支持和“宏观调控”,更加事无忌惮的参与传销活动。每一次工商公安接到举报查获传销现场,对于普通的传销人员也只能没收书籍,碟片等资料,以及进行口头说服——这几乎毫无意义,常常是前面刚驱散,两三个小时之后传销者又聚集在一起,长期如此之后,警察也就懒得管了。
在依法打击传销的工作中,更大的难度在于取证。要证明存在传销行为很容易,而要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起诉标准,则必须查获传销组织工资单、汇款单、申购单、体系图(网络图)、传销组织者名单等,其实这样的证据链连参与的传销人员自己都难以收集。在以往破获的各大传销案件中,很多都是高级别传销人员举报,然后配合公安工商追查证据打击传销组织。仅凭公安工商独立寻找传销组织证据难度很大,需要长时间取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追诉标准二”,要求“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定罪必须符合“下线发展3个层级,30个以上下线”。然而,现在的传销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体系其实很难发展到30个人,而且由于他们行业内部的保密性,抓一个人顶多招出3个人,即使在“培训”现场被抓获的传销者,也被教会要一口咬定自己是来旅游,误入传销场合听听而已,只要没有掌握其确实参与传销活动的银行交易等资料,公安机关对此也并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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