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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引热议 "新时代独立女性"予肯定

 云中公子 2011-08-15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香港《大公报》14日刊文说,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中的部分条款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

文章摘编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本次的19条规定侧重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等作出解释。

在解释(三)的第五条中,首次明确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确界定。

坊间热议“婚姻不是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是针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根据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此次最高法新解婚姻法,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引起坊间热议,有“新时代独立女性”们对此予以肯定:“婚姻法的修改,是社会的进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男人更爱女人,女人更爱男人,只想爱了,不想物了,内在与外在统一了,婚姻就稳定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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