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到底是怎么样的标杆
困境一:法律救济不畅,法律规定的权利都不清楚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然而被害人聘请律师则须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这也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的,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常识来行使权利。可是常识和专业知识毕竟是有相当差距的,这导致被害人权利行使的缺失。
许多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经济状况很不好,但是他们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此被害人并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
再比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也有人因为没有被告知他有这样的权利,以至于久久没能提起相关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告知责任也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详细1]…[详细2]
综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近亲没有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甚至很多时候白白丧失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并且,很多被害人家境困难,他们没有钱去请律师,同时也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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