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生猪生态养殖(种养结合模式)技术规范》 审定会纪要 1、标准名称由《生态猪养殖技术规范》改为《生猪生态养殖(种养结合模式)技术规范》。 2、在“范围”部分加入了“术语和定义”和“种养结合模式”。 3、在“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增加“GB 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删除“GB 8471 猪的饲养标准”。 4、在“术语和定义”部分,增加“生猪生态养殖”的定义。 5、将 6、将6.10“防鼠、防蚊、防应激”改为“防鼠、防蚊”,并将 7、将8.5“兽药使用符合NY 5030的要求。注意用药防治寄生虫病”改为“兽药使用应符合NY 5030的要求。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定期驱虫”。 8、删除8.6“不提倡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猪进行预防性治疗”。 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标准符合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具体而具有操作性,同意通过审定,建议尽快修改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发布实施。 专家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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