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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9月执行费用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和和2002 2011-08-17
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上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通知(财税 [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折算到月即是3500元/月,并将从9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临近9月,政策即将执行。记者就个税新政执行中的细节问题采访了唐山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

■新政规定的调整变化
    据了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调整变化。一是新政规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常所说的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新政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申报纳税时限延长,新个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调整变化包括:一是新政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折算到月即是3500元/月。同时规定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新政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了,第一级税率为5%由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15000元,第二级税率为10%由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第三级税率为20%由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第四级税率为30%由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第五级税率为35%由超过50000元的部分提高到超过100000元。

■新政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算法
    就新政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算法,唐山市地税局的该负责人进行了举例说明。假设某工薪族王先生月收入为5000元,三险一金为500元,而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500元,那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500-3500)ⅹ3%-0=30(元),那么王先生月应缴税金即为30元。公式构成为:月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减去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减除的结果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适用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得出最后结果即为当月应缴税金。再比如,如果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的月收入为100000元,那么应缴税金为(100000-3500)ⅹ45%-13505=29920(元)。
    该负责人明确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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