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立案受理程序表发布时间:2010-03-02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立案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诉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应提交资料: (一)申诉状; (二)劳动合同; (三)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诉方自争议发生时起30日内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四)答辩期满,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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