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2004.04.08
本报北京4月7日讯(记者翟惠敏)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为规范各地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出现重复处罚、重复卸载的现象,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已被处罚或卸载,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处罚或卸载;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省(区、市)不得重复查处。 通知指出,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认定和纠正。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5月1日之后,对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公安、交通部门实施处罚和卸载后,应当在交给被处罚人的有关法律文书上记载车辆车牌号、卸载前、后的实载质量并在其上加盖执法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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