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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生产工艺流程,下脚料收入少申报现原形

 漫漫人生路778 2011-08-28
摸清生产工艺流程,下脚料收入少申报现原形
2010年09月21日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9年8月17日,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福建某传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以虚报抬高产品价格出口货物,而且该公司是低产高耗企业,其产品出品率低,只有10%左右,存在偷逃税行为。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涵江区国税局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查处。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主要生产各种机械链轮、链条、齿轮、传动轴等机电传动件,2005年进入获利年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2007年度申报产品销售总额20298137.55元,申报应纳增值税33884.09元,应缴企业所得额177749.51元。2008年度申报产品销售总额43496153.82元,申报应纳增值税0元,应缴企业所得额383649.48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组将该公司原材料购进及耗用、产品生产流程、产品投入产出、产成品销售情况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围绕这个工作重点,稽查人员制定祥细的方案:1、熟悉企业材料及产品的购销渠道及生产能力。掌握该公司主要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的渠道、数量、金额、运输及收付款方式,了解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工人人数、水电费使用情况。2、测算产品投入产出比例。调查该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材料投入至形成产成品经过几道工序,计算半成品、产成品耗用主要原材料的数量及比例。3、实施外部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无法排除的疑点,及时进行函调或外地取证,寻找突破口。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查企业的生产能力,未发现异常。
     针对群众举报的内容,一是检查人员了解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工人人数、水电费使用情况。该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度固定资产分别为万元,其中机械设备分别为万元,万元。2007年度生产用电637620千瓦时,2008年生产用电947820千瓦时, 2007年平均人数117人,2008年平均人数194人。二是检查人员随机抽取25份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函调(涉及企业22家),发函25份进项发票已全部收到回函,未发现有异常发票。2009年9月2日检查人员赴厦门就该公司与厦门某钢铁有限公司(螺纹钢主要进货渠道)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取得76份专用发票比对结果票、款、物相符,运输费用由该公司承担。三是针对举报该公司以虚报抬高产品价格出口货物,检查人员调查了该公司2007年至2008年产品出口销售数量、金额及平均单价,与出口产品成本的数量、金额及平均单价进行对比,价格相对正常,未发现异常。
     2、摸清生产工程流程及投入产出比例,从中发现猫腻。
     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以虚报抬高产品价格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款,但该公司是低产高耗企业,其产品出品率低的现象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该公司2007年度车间领用用于生产的钢材3683.168吨,生产产品760.497吨,损耗2922.671吨,成品率20.6%。2008年度车间领用用于生产的钢材7335.302吨,生产产品1267.817吨,损耗6067.485吨,成品率17.28%。而且2007年至2008年自查下脚料(铁屑)收入172万元,自查补增值税29.24万元,企业所得税4.8万元,经对主管人员了解,原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下脚料未正常申报,主管机关要求其自行申报查征税款。但自查申报是否足额,检查人员打了问号,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马上高速检查思路,决定从企业工艺流程入手,测算该公司产品投入产出比例。
    (1)摸清企业关键工序和工艺流程,测算投入产出比例。该公司非常重视工艺流程技术管理,稽查人员深入生产车间了解产品工序流程,并提要求企业提供《工艺流程手册》、产品规格与制作图纸。该公司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该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螺纹钢,不同规格的螺纹钢长度都是一样的(12米),不同规格的螺纹钢单位理论计算是:如10mm每米0.617公斤,如12mm每米0.888公斤,如14mm每米1.21公斤,如16mm每米1.58公斤,如18mm每米2公斤等等,理论计算重量与实际重量每吨误差大约50公斤。
     该公司2007年度车间领用用于生产的10厘以上八个规格的螺纹钢2304吨,按不同规格测算成支数共发出64395支,每支长度12米,经测算(根据产品规格、直径、图纸) 2007年度生产链轮圈毛坯497002圈,需要使用螺纹钢63201支,多发出1194支螺纹钢,重量29.6吨。该公司2008年度车间领用用于生产的10厘(不含6厘、8厘线条)以上八个规格的螺纹钢3974.046吨,按不同规格测算成支数共发出191652支,每支长度12米,经测算(根据产品规格、直径、图纸) 2008年度生产链轮圈毛坯2173476圈,需要使用螺纹钢184120支,多发出7835支螺纹钢,重量133.376吨。
     螺纹钢生产领用后第一道工序是按螺纹钢规格、质量选择材料,根据图纸规格制作“螺纹齿圈”,对螺纹钢表面品质、头尾品质较差去掉。第二道工序是进行切割、卷圈、焊接。第三道工序是锻压、锻打,成圈之后的螺纹钢按技术指导要回炉纯练、锻压、锻打成模型成坯,又锤炼硬度和韧度,称为“齿圈毛坯”。第四道工序是加工,对 “齿圈毛坯”进行车床再加工成半成品。第五道工序是链轮圈半成品经过滚齿、打磨后成为产成品链轮。
    从工艺流程分析中,该公司链轮的产成品产出率在17-20%左右,特别在第四道工序产品损耗率最高,大约占50%,其他工序损耗率大约在40%,也就是说该公司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下脚料,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提供资料说明在生产第四道工序对“齿圈毛坯”进行车床再加工成半成品过程中,公司与六户个体加工场签订协议,为该公司加工半成品,并以加工中产生的下脚料铁屑变买收入顶抵加工费的收入,同时公司本部产出的下脚料承包给个人翁金贤。2007-2008年度该公司自查销售下脚料(铁屑)2293.33吨,金额172万元。该公司2007-2008年度共领用钢材11018.47吨,链轮的产成品产出率在15%-20%,按20%测算,该公司产生的下脚料应为11018.47(1-20%)=8814.78吨,其中该公司本部产生的下脚料4983.902吨,测算外部加工产生的下脚料8814.78-4983.902=3830.878吨,与企业自查申报2293.33吨相差1537.548吨,说明该公司申报不实的疑点。
    3、外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为了核实该公司申报下脚料收入的实际情况,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检查组分别于2009年9月25起与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的六户个体加工场及个人承包人翁金贤进行实地核查,在做好业主的税法宣传教育,打消思想顾虑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取得部分流水帐,如加工协议、电费、工资、运输等加工费用、产品进出库凭证等材料。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他们承认替该公司加工半成品链轮圈的事实,对加工中产生的下脚料铁屑卖给废品收购人,顶抵加工费收入。根据提供材料统计2007年加工链轮圈数量35.03万圈,加工数量1393吨,产生下脚料735吨,取得下脚料收入55.7万元,2008年加工链轮圈数量166.5万圈,加工数量2653吨,产生下脚料1393吨,取得下脚料收入106.7万元。同时检查组对个人承包人翁金贤进行询问,该承包人说明本人是该公司所在地人,平时该承包人为公司打扫卫生,公司用内部产品产生的下脚料作为报酬赠送给承包者翁金贤,2007年度产生下脚料1575.21吨, 作价41900元全部承包给翁金贤,2008年度产生下脚料3408.692吨, 作价542930元全部承包给翁金贤。
  4、政策攻心,案件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其下脚料少申报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对法定代表、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车间生产负责人等进行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该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1、该公司2007年度共发出螺纹钢64395支,用于生产链轮圈毛坯497002圈,需要使用螺纹钢63201支,多发出1194支螺纹钢,重量29.6吨,用于样品制作无偿赠送客户,2007年度螺纹钢平均单价3238.64元/吨、直接工资445.67元/吨、制造费用385.73/吨,合计成本4070.04元/吨,金额120473.18元。
    2、该公司2008年度共发出螺纹钢191652支,用于生产链轮圈毛坯2173476圈,需要使用螺纹钢184120支,多发出7835支螺纹钢,重量133.376吨(其中:样品制作领用用于无偿赠送52.87吨,在建工程领用80.906吨),2008年度螺纹钢平均单价3791.07元/吨,直接工资507.93元/吨、制造费用243.15/吨,合计成本4542.15元/吨,金额52.87×4542.15+80.906×3791.07=546863.78元。
    3、下脚料出售价格明显偏低。
    (1)该公司2007年度领用钢材3683.168吨(其中:样品制作领用29.6吨,理算(国家计量标准)与实际重量误差93.19吨, 实际投入钢材3560.378吨),产出产品760.497吨,下脚料2799.881吨,下脚料自然损耗285.9吨, 实际下脚料2513.981吨。其中:外协加工产生下脚料938.771吨,按合同约定每吨以750元价格计算抵帐加工费, 按合同约定应申报下脚料收入601776.28元,自查补申报下脚料收入400000元,少申报下脚料收入201776.28元;本部产生下脚料1575.21吨, 作价41900元全部承包给翁金贤, 售价明显偏低,参照加工合同每吨以750元价格计算, 不含税金额1009750元,扣除已申报35811.97元, 少申报销售额973938.03元。
    (2)该公司2008年度投入钢材7335.302吨(其中: 样品制作领用52.87吨,在建工程领用80.906吨,理算与实际重量误差200.767吨, 实际投入钢材7000.759吨),产出产品1267.817吨,下脚料5732.942吨,下脚料自然损耗562.16吨, 实际下脚料5170.782吨,其中:外协加工产生下脚料1762.09吨,按合同约定每吨以750元价格计算抵帐加工费, 应申报下脚料收入1129544.87元,自查补申报下脚料收入920000元,少申报下脚料收入209544.87元;本部产生下脚料3408.692吨, 作价542930元全部承包给翁金贤, 售价明显偏低,参照加工合同每吨以750元价格计算, 不含税金额2185058.97元,扣除已申报464042.74元, 少申报销售额1721016.23元。
    4、该公司将部份链轮圈产品因质量问题折价销售转内销处理1090244元,采用现金收款未入帐、也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公司领用材料82.47吨,金额360616.65元,作为制作样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补缴增值税360616.65×(1+10%)×17%=67435.3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2008年度在建工程领用螺纹钢80.906吨,金额306720.31元,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52142.45元,补缴2008年度增值税52142.4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该公司下脚料收入抵帐加工费少申报销售收入411321.15元,补缴增值税69924.6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该公司下脚料低价承包给翁金贤, 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参照加工合同价格计算,少申报销售额2694954.26元,补缴增值税458142.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该公司将部份链轮圈产品因质量问题折价销售转内销处理1090244元,采用现金收款未入帐、也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58411.53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2008年度领用材料200433.81元,作为样品制作用于赠送给客户,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40143.47×(1+10%)=264157.82元,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33019.73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该公司2008年度在建工程领用螺纹钢80.906吨,金额306720.31元,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应当在资产投入使用后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应核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6720.31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38340.04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下脚料销售少申报收入3106275.41元, 核增应纳税所得额3106275.41元,补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1085.71元; 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241320.14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内销收入不申报1090244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090244÷(1+17%)=931832.47元,补缴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8016.82元; 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6044.87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样品赠送、下脚料销售少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595502.13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1085.71元、企业所得税274339.87元,合计1010927.71元的行为,处以半倍的罚款即505463.86元。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内销收入不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58411.53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8016.82元、企业所得税56044.87元,合计272473.22元,处以所偷税款半倍的罚款即136236.61元。
    12、以上合计补缴增值税806056.11元;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02.53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368724.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补缴的税款分别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检查要做到有的放矢。一要准确掌握查前信息,注重收集和综合分析被查企业相关信息,准备充分,针对行业特点等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中;二要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摸清原材料工艺性损耗分离点,才能测算出企业信服的下脚料产出比例和产出量,最大限度地取得有充分说明力的证据;三要注意取证过程中做到耐心细致的宣传说服工作,否则案件的查处就会半途而废,甚至无功而返。
    2、检查要注重策略。要注重办案策略,养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切忌浅尝辄止。要注重取证的方法,不能简单地就帐查帐。本案中如果检查人员只单纯分析申报资料,可能就会被企业已主动申报下脚料收入的假象所迷惑,放弃检查。
    五、工作建议
    1、对下脚料产出比例大的纳税户,实行分月跟踪监控,现场观测记录,分季评估的税收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其向管理部门报送产品工艺技术资料及原材料损耗情况,掌握好下脚料产出的理论数据、实际产出、销售数据,通过加大监控力度,把涉税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2、开展分行业下脚料产出比例摸底调查,现场测算出平均投入产出率,为探索下脚料税收管理标准化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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