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块炸鸡毒死一岁女童

 杨小宝图书馆 2011-08-31
一块炸鸡毒死一岁女童
鸡肉中亚硝酸钠超标150倍 炸鸡店主受审时称天天这么做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吃一块炸鸡,闹出一条人命,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关注。出售这块炸鸡的肉食店主张继存,于今天上午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在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方对张继存制作肉食时,是否多放了亚硝酸钠,以及死者是否因吃了张继存制作的肉食而身亡,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开庭前,死者小徐的母亲朱某在法庭外不停地哭泣。据朱某介绍,小徐死亡时,年仅1岁多,案发以来,她整日以泪洗面。朱某表示,他们一家人平时从不在外边的小摊上乱吃饭。案发那天,孩子在路过一家熟食店时,指着炸鸡想吃,于是她就买了7块钱的炸鸡。回到家后,她让孩子吃了一点鸡肉。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她以为孩子冻着了,给孩子加了一件衣服。但是裹上衣服后,孩子嘴唇越发青紫,且身体发抖,哭闹得厉害。朱某赶快给丈夫徐某打电话,让丈夫回来把孩子送到了医院。

  “到医院后也没抢救过来,医生直接跟我说这是投毒事件,让我赶快报案。”在京从事装修行业的徐某气愤地说,“你知道吗,医生跟我说,我孩子胃里的亚硝酸钠含量超过标准70%,已经不是食物中毒了,怀疑是投毒。”

  徐某报案后,出售炸鸡的张继存被抓获。张继存今年33岁,来自河南,在京以出售腌制肉制品为业。检方指控说,今年4月21日,张继存在自己无照经营的鸡肉食品店内,使用过量的亚硝酸钠腌制鸡肉并制成熟食销售,致使食用者朱某等3人中毒,其中两个大人出现呕吐症状,1名年仅1岁多的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认为,张继存在经营食品过程中,过量使用亚硝酸钠,致一人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庭上,张继存叙述说,他都没想到会出了这么大的事。4月22日晚上,他准备睡觉了,派出所民警来到店里,说是他卖的食品导致1人食物中毒死亡,他如实把食品制作经过向民警反映,民警把肉食带走检验。张继存说,他是从今年春节过后开始在新发地这边经营熟食的。一般每天中午先去进货,到家后开始腌制,把盐、味精、调料等都放进去,大约制作100斤肉食,放一小勺亚硝酸钠。他承认在制作过程中,没有称过所放的亚硝酸钠有多重,就是按经验放一小勺。而亚硝酸钠的包装袋上明确注明:腌制肉食所放亚硝酸钠不得超量。

  “我从事这个行业已经两年了,腌制肉食的配料、方法,从未有过变化,也从没有客人来投诉说吃出问题。当天腌制的那些熟食,基本上都卖出去了,每人买的都是半斤或1斤,应该有100人左右买了肉,但是就只有被害人出了事。而且我家里人也吃过这批鸡肉,我有两个小孩,平时也管不住,小孩饿了,自己就会去拿过来吃。”对于自己是否有责任,张继存说:“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有罪,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出去后,就是卖血也要给死者家属还债。”

  但是,张继存的辩护人就此案提出多项疑点。首先,辩护人提出,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医生虽然说孩子是亚硝酸钠中毒死亡,但医生也说了,大家平时所吃的菜里边,都含有亚硝酸钠。那么,孩子当天吃的饺子等其他食品中,有没有过量的亚硝酸钠?这一点没有检验结论来排除疑点。其次,辩护人认为,警方从张继存的店里带走的炸鸡,是张继存在4月22日腌制的,已经不是4月21日当天的炸鸡,其检验结论不能适用到4月21日的肉食中。

  公诉人指出,张继存属于无照经营,其在制作熟食中,明知对亚硝酸钠有含量限制,却只依据所谓的经验添加。经检验,张继存制作的炸鸡,亚硝酸钠含量为每公斤4克多,超过国家标准150倍。虽然死者当天还吃过其他食品,但均是在早上等时间段吃的,吃完后并无不良反应,只是在吃了炸鸡后半小时,才出了事。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建议对张继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到三年。

  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继存赔偿66万余元。对此,曾说要卖血还钱的张继存却当庭说:“我没有积蓄,一分钱也赔不出来。”

  丰台法院今天未对此案作出判决。J161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至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亚硝酸盐中毒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1至3小时,中毒的主要特点是由于组织缺氧引起的紫绀现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头晕、头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J16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