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经商举债妻子不知亦共同偿还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兴园 更新时间:2010-03-17
妻子对丈夫为经商所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却被告到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该借款。昨日,镇江经济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刘某之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给原告蒋某偿还借款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刘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2次向原告蒋某共借款4万元。原告蒋某给被告刘某借款时,均未告知刘某妻子王某。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夫妻偿还借款4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蒋某给被告刘某借款4万元时未告知王某,且刘某所借之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刘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王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向原告蒋某借款后所产生的债务,由于无证据证明两人对债务有其他约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王某对被告刘某所欠原告蒋某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作者单位: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