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原件、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2.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3.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
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三、提取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四 、温馨提示
1 、第 3 项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2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
五、办理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楼
六、咨询电话
语音咨询: 87290909 人工咨询: 87192114
房屋大修申请
本人吴**世代居住桐庐镇桐君街道阆苑仇岭坞村。1978年
应征入伍后,一直身在他乡,现已近还乡之年思乡之情更切。故
居原是土墙长年失修,严重坍塌、破烂不堪,再不维修就将彻底
倒塌。特向贵处呈书提交大修申请,请给予批准!
申请人:吴**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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