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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教育局

 天雷教育 2011-09-03

德江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德江县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食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教育办公室、初级中学、中心完小,县直各校(园)
    现将《德江县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德江县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食堂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6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中“‘补助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金或等额饭票,‘补助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和“‘补助资金’是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并督促所属学校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的身体健康和身体发育的需要为本,尊重学生的饮食习惯,力求达到科学配餐、营养配餐,提高膳食质量,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经营方必须在饮食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在校方的领导和监督下,服务好学生生活,服务好学校教学工作。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是指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寄宿条件和学生食堂的公办学校。

三、承包经营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经营餐饮的企业法人,具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持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

四、承包经营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承包经营方为学校食堂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因食堂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经营方必须直接自行经营,不允许二次转包或分包。

3.学校食堂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当地教育办公室和学校的监督、管理,听取并合理采纳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和意见。

4.承包经营方应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应对采购时间、出售场所、出售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可能的条件下索取出售方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对每天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详实地登记,并附有采购人员的签名。同时,应注意检查质量安全标识,不采购任何禁购食品,做好采购明细账目。要保证食品原材料进出有序,做到先进先出先用。

5.承包经营方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由食堂负责人品尝合格后才能出售,并有专人负责出售食品的留样工作(出售前分别取出出售食品100,分开盛装留样至少48小时,并有取样时间、品名、取样人签名等相关记录),有专门存放留样的冷藏设施。

6.承包经营方必须设置电脑消费系统,系统上必须显示学生每次用餐后的余额,并对每天学生的消费作好电脑储存记录,每月底凭电脑储存打印出来的学生消费记录与学校结账。不得对学生的就餐卡作任何形式的清零处理。

7.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方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和价格限定的原则下,有自主经营权。

8.承包经营方有用工自主权,但所聘用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必须持有健康证和无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从业人员要求。

9.承包经营方必须对食堂做到定期消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有记载。

10.承包经营方不得收取学生就餐卡的卡费或押金,但因学生人为损坏或丢失,需补办卡的,可收取制作就餐卡的成本费,不得高于5/张。

11.承包经营方不得向学生收取消毒费。

12.承包经营方根据承包学校的实际情况,自行投资购置餐具、炊具等食堂配套的设备设施,并自行承担损陷责任。

13.承包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妥善使用学校的房屋及原有的食堂配套设备设施,设施设备不足的,承包经营方应自行投入解决,如有重大改扩建的,必须上报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14.承包经营方要合理调配膳食品种,保证营养、保证质量,每周应制定详细的营养调配菜谱,便将制定好的周菜谱送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每天应在食堂醒目处公布当日供应的食品内容和价格。

15.承包经营方要随时保持食堂的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和餐厅环境整洁;食品原材料的存放必须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16.承包经营方应配合学校和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在学生就餐时间,应尽量多增加打饭(菜)窗口,尽量缩短学生排除打饭(菜)时间,保证中餐(晚餐)在40分钟内全部完成。

17.承包经营方要注意防止因地面湿滑而造成的跌倒,或因学生多拥挤而造成的踩踏等事故发生,要注意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出,特别是进入加工场所等,全面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等工作,有条件的最好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五、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总责。

(二)学校必须成立专门的食堂管理领导机构,实施对食堂的全面监管,对校长负责。

(三)学校食堂管理机构每周必须至少两次到食堂督查卫生、饭菜质量等情况;在安排学校行政领导值日时,必须在学生用餐前、用餐后及时了解并掌握当天的饭菜原料来源、加工和餐后处理情况,并作好记载。学校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有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与的监督检查。

(四)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必须是对饭菜质量、食品价格和原料来源进行监督,对经营方式、管理过程提出整改意见,并督查承包经营方履行责任、义务。

(五)学校食堂管理机构要协调处理好就餐学生与承包经营方之间的各类问题,防止各类隐患和事件的发生。要共同掌握好饭菜价格、品种及质量,保证满意度至少达到70%以上。

(六)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必须将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组织到食堂就餐,发现未就餐的学生必须落实其行踪,并落实其就餐情况,确保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按时吃饭。

(七)禁止学生用就餐卡在校园超市消费。

(八)学校食堂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未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到食堂就餐的服务工作。

(九)学校食堂管理机构每餐要派专人负责组织学生在指定的窗口前排队打饭和到指定的餐桌区域有序且文明就餐,同时有效引导学生有序排队、轻声说话、端稳饭盘、按区就餐、节约粮食、不乱挑食、讲究卫生、收拾餐桌、轻巧离席、倾倒剩饭、放置餐具,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饮食习惯。

(十)学校每月凭承包经营方提供的学生消费记录,经学校核实后与承包方进行结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十一)学校收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劳务费、福利等,只能用于维修、添置学生宿舍和食堂的设备设施或用于增加资助名额。

六、承包期与承包费原则

学校食堂的首次承包期为一年。一年后,承包经营方得到了师生、家长的认可(即满意度达70%以上)的可继续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年。

为了最大限度让利于学生,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承包经营方的承包费,鉴于承包经营方在经营学校食堂的基础上附设校园超市,给学校在管理学生上带来不便,学校可收取适当且合理的管理费。

七、违约责任

(一)因承包经营方自身经营不善,造成师生、家长不满意(即满意度未达到70%),学生食堂管理机构建议更换的,学校可重新签订另一承包经营方,原承包经营方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属学校财产。

(二)对学校食堂管理机构提出的改进意见不认真采纳、拒不采纳或经营中造成重大事故的承包经营方,或工商、卫生、质量监督、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而做不到的承包经营方,学校可随时与其解除承包合同。若有经济损失承包经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承包经营方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满后,不继续承包经营的,原所有投入的设备设施等均属学校财产。

八、附则

(一)学校与承包经营方必须服从县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学校与承包经营方签订的合同,必须交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因政策因素需进行调整的,由县教育局另行文通知。

(四)其他有经营食堂的学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法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 学校  食堂△  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民政府,地区教育局。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


 

德江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共8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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