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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安全生产法治规范

 避雷针007 2011-09-05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安全生产法治规范

 

    1 特种设备规范

  1.1 特种设备及其类型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比一般性生产设备比较具有更大的潜在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戏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还有:医疗氧舱,既承压又载人的设备;防爆电气(器),一般这种设备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对象,是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范畴;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在安全生产的专门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1.2 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制度与规范

  (1)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专门监察
  在"十五"政府机构改组前,特种设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劳动部。机构改组后,国务院确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quot;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职责,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有如下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 国家现有的特种设备的监管规范
  ① 我国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已有40余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是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法律依据。
  ② 压力管道的监管依据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进行;
  ③ 电梯监管依据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④ 起重机械监管依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⑤ 厂内机动车辆监管依据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⑥ 客运架空索道监管依据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⑦ 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监管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戏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⑧ 防爆电气(器)监管依据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3) 对特种设备监测和检验的要求
   由于特种设备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易发生事故造成操作者本人或他人的伤害,以及机械设备,厂房等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保证其正常运行必须进行定期和巡回检测检验,以确保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价费字268号文进行。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职业安全卫生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特种劳动防护品生产许可证和各种培训考核规定的设备和作业。

  1.3 企业如何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 特种设备要进行特殊管理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事故,将机毁人亡,不仅对操作者本人,而且对他人和周围设施会造成严重损伤或破坏。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即特种设备应实行特殊管理,对特种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以及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不得长期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并能正确使用。除对特种设备进行严格检测检验。实行安全认证外,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 
  (2) 特种设备的登记制度
  新制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向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登记表所填各项正确无误后,对该特种设备予以注册。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或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特种设备,不予注册。 
  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登记表,向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手续。安全监察机构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登记表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对该特种设备予以注册。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办理注手续,予以报废。
  (3)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治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的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所以,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① 特种设备登记卡;
  ② 特种设备设计图样、设计及安装说明书、强度计算书等设计技术文件;
  ③ 特种设备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④ 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⑤ 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 特种设备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⑧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 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①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必要性:工业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改变了传统的作业方式和工作方法,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造福于人民,服务于人类。但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对操作人员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正确操作,安全驾驭。对于某些设备来讲,由于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事故,将机毁人亡,不仅对操作者本人,而且对他人和周围设施会造成严重损伤或破坏。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即特种设备,实行特殊管理。附对特种设备进行严格检测检验,实行安全认证外,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对考试合格的,发给操作证书,没有操作证书人员,不能从事特种作业。从以往事故统计看,仅对部分省市1516起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属于特种设备而引起事故的为570起,占37.6%,死亡人数占49.46%,重伤人数占32.7%。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本人过失而造成。事故不仅造成操作者本人死亡或终身残废,而且对他人及周围设施造成严重伤害和破坏。因此,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设备危险性意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2 重在危险源监控

  2.1 重大危险源及其事故

  (1) 重大危险、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潜在事故危害。
  (2) 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隐患包含在重大危险源的范畴之中,主要是指在控制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安全状态)的重大危险源。应该注意,如果在控制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则重大危险源往往不被当作隐患处理,在事故预防工作中可能被忽略,这对重大危险源控制是非常不利的。从事故预防的 角度,查找、治理事故隐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危险源控制的角度,这仅仅控制了全部危险源中的有明显问题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更隐蔽,可能更危险。
  (3) 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由重大危险源失控情况下导致的后果。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我国一些行业(如化工、石油化工、铁路、航空等)都规定各自行业、划分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我国一些行业(如化工、石油化工、铁路、航空等)都规定了各自行业确定、划分重大事故的标准,把预防重大事故作为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
  目前,国际上已习惯将重大事故特指为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事故公约》中定义重大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并把重大事故划分为两大类:
  ① 由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的事故。其特点为:
  1) 产生强烈辐射和浓烟的重大火灾;
  2) 威胁到危险物质,可能使其发生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的火灾;
  3) 产生冲击波、飞散碎片和强烈辐射的爆炸。
  ② 由有毒物质引起的事故。其特点为:
  1) 有毒物质缓慢或间歇性的泄漏;
  2) 由于火灾或容器损坏引起的毒物逸散;
  3) 设备损坏造成毒物在短时间内急剧地泄漏;
  4) 大型储存容器破坏、化学反应失控、安全装置失效等引起的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
   由上述重大事故分类可以看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存在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物质。

  2.2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1) 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早期的危险源辨识方法主要有:
  ① 海因里希建议通过与操作人员交谈或到现场安全检查、查阅以往的事故记录等方式发现危险源;
  ② 日本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推广危险预知活动进行危险源辨识;
  ③ 根据法规、标准和安全检查表进行危险源辨识。
   随着系统安全工程的兴起,系统安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危险源辨识和主要方法。目前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预先危害分析(PHA)、事故后果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性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树分析(FTA)、管理疏忽和危险树(MORT)等。
  (2) 危险性评价
   危险性评价是针对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程度的评价工作。
  一般而论,危险性实际上涉及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两方面的问题。 
  系统中危险源的存在是绝对的,任何工业生产都存在许多危险源。受实际人力、物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彻底消除或完全控制危险源,只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消除或控制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源。当危险源的危险性很小可以被忽略时,不必采取控制措施。在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按其危险性的大小把危险源排序,为确定采取控制的优先次序提供依据。
  评价危险源的危险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① 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
  ② 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强度;
  ③ 能量的种类和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
  ④ 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影响范围。
  评价危险源控制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 防止人失误的能力;
  ② 对失误后果的控制能力;
  ③ 防止故障传递能力;
  ④ 失误或故障导致事故的难易;
  ⑤ 承受能量释放的能力;
  ⑥ 防止能量蓄积的能力。
  (3) 危险源控制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对策为:
  ① 消除危险源;
  ② 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③ 隔离。
  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
  ① 隔离;
  ② 避难与援救。

  2.3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治理工作

  (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① 企业应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分级,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报告。
  ② 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告企业所有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③ 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并报送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 重大危险源治理
  ①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的预防事故的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企业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危险源等管理部门。
  ③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隐患所有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给予支持。
  ④ 企业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后,应当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管部门。 
  ⑤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责令其改正限期上了但逾期不报的、未按规定进行治理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⑥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重,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职业卫生规范与标准

  3.1 职业危害因素与防治

  (1) 职业卫生的概念及其研究内容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消除或减少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并为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条例、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领域广、科学性强的综合性学科的专业技术工作。如研究各种生产环境因素时,需要利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知识和方法。研究各种生产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作用时,需要用生物学、生物化学、毒理学、病理学、临床医学、卫生统计学及流行病学等的知识和方法。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还需要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方面。生产过程随着生产设备、使用材料和生产工艺而变化。劳动过程是指生产劳动中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比例。生产环境是根据生产需要,有的是大自然的环境,也有的是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随着生产过程的改变,从手工操作发展到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2) 认识职业危害因素
  不良的劳动条件存在着各种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之为生产性有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类如下。
  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危害因素:第一类是有毒物质,如苯系物、氯、氨、一氧化碳等。据1997年北京市调查资料,生产中产生的有毒物质有100多种,其中以接触苯系物、铝及化合物、氯气、锰及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人数最多。第二类是生产性粉尘,如石英尘、石油棉尘、煤尘、有机性粉尘等。如北京市属企业以接触石英粉尘(5.5%)、水泥尘(6.7%)、煤尘(9.2%)、电焊烟尘(14.67%)、铸造尘(11%)、有机尘(22.7%)人数最多。
  2) 物理危害因素:主要有: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超声波;各种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紫外线、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等。
  3) 生物危害因素: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蔗渣上的霉菌;森林作业中所接触到的森林脑炎病毒等。
  ②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如劳动时间过长。
  2) 精神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
  3)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4)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③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 自然环境因素,如夏季太阳辐射、冬季寒冷。 
  2) 厂房建筑中布置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段安排在一起,无防尘、毒设施等。
  3) 由不合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劳动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同时存在多种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业。
  (3) 职业危害的防治原则
  ① 组织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劳动卫生知识,提高领导和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
  ② 技术措施
  1) 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革;用无毒工艺代替有毒工艺,如目前广泛应用的无毒电镀。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如使用的稀料用低毒的甲苯、二甲苯代替高毒的苯。用机械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减少人体接触。 
  2) 控制毒物进入机体的剂量:如密闭与通风:有毒有害生产过程的,原则上应尽可能使之密闭,必要时保持负压,防止有害物质逸散。不能密闭处,采用抽风排毒装置,减少作业场所的毒物浓度。防尘"八字方针":革--改革工艺,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密--密闭尘源;风--通风除尘;护--个人防护;管--防尘设备的维护管理;教--宣传教育;查--监督检查、定期测尘、职业病体检。 

  3.2 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规范与标准

  (1) 制定职业卫生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劳动条件中可能存在多种有害物质,应对每种有害物质制订相应的单一接触限值。虽然,各种有害物质的性质及生物学作用特点可能有很大不同,但对其接触限值制定的依据是相同的,主要是该有害物的理化特性、动物实验与人体临床及毒理学资料,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几方面,其中心是确定剂量反应关系及合适的浓度范围。
  制定化学毒物接触限值,一般从毒理实验开始,取得毒性的基本资料,如进生产方式途径,急性吸入的允许范围,有无致畸、致突变、致癌、及迟发性毒性作用等。进而通过吸入染毒实验确定慢性毒作用的浓度范围,然后选择一定的安全系数,提出一个初步限值,作为试行标准。再根据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及接触者健康状况的动态观察,验证所提标准的安全性及可行性,最后确定一个安全合理、切实可行的接触限值。 
  制定生产性粉尘接触限值,要以粉尘的理化特怀、动物实验、粉尘作业卫生学调查与现场粉尘测定,以及工人健康检查资料为依据。研究粉尘浓度与尘肺发病关系是制定粉尘卫生标准的基本方法。利用历年平均粉尘浓度、发病率及平均发病工龄,找出累积接尘量与尘肺的发病关系,再结合粉尘的生物学作用特点,提出接触限值。 
  制定高温与噪声接触限值时,对高温作业必须考虑热环境的有关参数,气温、气湿、气流、热辐射与环境和体表间的隔热层,以及在这些热环境下机体的生理性紧张、体温、心率、呼吸、排汗、呼吸频率引起的体温调节障碍,中暑等。根据不同的劳动强度而提出不同的允许标准。对噪声接触限值的制定必须考虑噪声的性质、频率、强度以及对机体影响的多样性,除了注意噪声对听觉系统的直接作用外,还要注意对血管及神经系统的影响,以及噪声引起的烦恼,作业能力下降等,可通过人体动物实验取得暂时性及永久性耳聋的资料,确定接触限值。 
  我国制定标准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这就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做到既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又促进生产发展。技术上可行是指现有的技术水平能够做到,经济上可行则表明执行标准的企业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为了贯彻执行标准,迫使个别劳动条件很差的企业采取预防措施是应该的、合情合理的。
  (2) 国家职业卫生规范与标准的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标准是国家的一项技术法规,是职业卫生立法的组成部分,是预防职业危害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针对劳动条件中有关卫生要求而制订的标准。概括说,职业卫生标准包括: 
  ① 职业生理卫生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强度生理负荷限值,女工体力搬运负荷量限值等;
  ② 生产环境气象卫生标准:高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气象卫生标准,气象条件卫生标准,煤矿井下气象条件卫生标准,车间采暖卫生标准,空调作业室空气离子卫生标准等;
  ③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局部振动卫生标准,高频电磁场与微波辐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等;
  ④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卫生标准和分级标准等。 
  此外,与职业卫生标准相关的还有职业病诊断及处理标准等。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我国现行的重要卫生标准。标准中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有厂址选择、厂区内布置及厂房建筑的卫生要求;车间防尘、防毒的卫生要求,并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车间防暑、防寒、防湿的卫生要求,并制定了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气温的规定和车间夏季空调温度的规定;对车间辅助用室,包括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要求等。上述规定是新建、扩建工业企业时的依据。
  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三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在全国范围内必须统一执行的标准,是我国标准的主体。部颁标准是指全国某个专业系统范围内应该统一执行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但根据地区特殊需要而由地区制定的标准。 

  3.3 企业应用职业卫生规范进行有效管理

  (1) 应用职业卫生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的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管理条例这一要求,尚需立法依据和相应制度保证。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仅具有技术指南和一定的行政约束作用,尚不具法律效力。但《劳动法》第六章第52条、第52条、第54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减少职业危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劳动法》及北京市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法规及北京市劳动卫生状况,北京市劳动卫生管理基本原则为:对老企业实行有害作业分级管理。也就是说根据劳支条件对人体造成危害程度大小,将作业岗位分成不同的危害级别,对不同的危害级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建设项目(工程)实行职业安全卫?quot;三同时"管理。
  车间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是衡量车间空气污染程度的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据,但不是安全与否的绝对界限。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是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不能作为职业中毒诊断的依据。对于经皮肤进入能力强的毒物,即使空气中浓度低于最高允许浓度,亦难以保障工人健康,尚需注意防止皮肤污染。空气中同时存在数种毒物时,要依据它们之间的联合作用,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2) 进行有害作业分级管理
  ① 分级管理理论的来源:对有害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它的理论来源最早产生于1879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巴雷特的ABC分析法,随后国外演变成ABC分类管理法。这种管理方法既突出了重点,抓住了关键,又考虑了全面,照顾了一般,使管理工作主次分明。
  根据ABC分类管理法的原则,用于劳动卫生管理,将存在有职业危害最严重的少数工种列为A类管理对象,是职业危害治理监察的重点。对于承受一般职业危害的多数工种,列为B、C类管理对象,是次要的多数,是一般管理对象。这样做,可以使劳动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量化,促进劳动卫生管理工作的深入和提高。
  ② 分级管理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条件分级标准是将作业岗位的危害分为5个等级。即0级危害岗位(安全作业);一级危害岗位(轻度危害);二级危害岗位(中度危害);三级危害岗位(重度危害);四级危害岗位(极重度危害)。根据不同的危害级别,劳动监察部门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当前国民经济状况,没有能力对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全部进行治理,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又要使企业有能力治理,劳动部劳动安锅局[1996]45号文规定;要消灭四级危害岗位。北京市劳动局[1996]189号文规定消灭三级以上危害岗位。
  根据北京市1997年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市属企业粉尘作业存在三、四级危害岗位占4.4%;一、二级危害岗位占31%;0级岗位占64.6%。
  根据劳动部及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三、四级危害岗位要求限期降级,对一、二级危害岗位在加强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先不治。将有限的资金治理危害的少数岗位,不但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也减少了监察工人的盲目性。 
  对职业危害进行分级管理,对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极为适用,也是地之有效的。
  (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卫生管理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技术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时,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一个企业只有在它设计和建设竣工时就具备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设施和良好的劳动条件,才有可能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对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实?quot;三同时"管理,是把住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道关口,这一道关口如果把不住,就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后患,给以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使旧账未偿,新账又添,形成恶性循环,到后来还要被迫进行改造,浪费国家的大量资财。搞好"三同时"工作,从根本上采取防范措施,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发之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生产建设之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保障社会生产力的顺昨发展。
  企业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quot;三同时"规定,来指导设施、施工、竣工验收3个环节。
  工程项目立项后,首先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和专篇。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要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计划内,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的职业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无职业卫生设施或设施又不能满足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要同时编报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对使用人员要先进行培训,特别要有正确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培训,并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测试报告单,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公安、消防、环保等机构人员参加审查验收。待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按期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最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 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4.1 劳动防护用品综述

  (1) 劳动防护用品的范畴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一般是指个人防护用品,亦称个体护具。
  劳动者在生产、建设、运输、服务、勘探或科学研究中,由于作业环境条件异常而超过人体的耐受力,防护装备缺乏或缺陷,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原因,往往容易造成尘、毒噪声、强磁、辐射、触电、静电感应、爆炸、烧烫、冻伤、淹弱、腐蚀、打击、坠落、挤辗刺割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为了预防上述伤害,保证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国家建立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种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措施,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从一般情况来讲,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改善劳动条件、排除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只是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劳动条件差、危害因素大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则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即使作为预防性的辅助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因此而被忽视。 
  (2) 劳动防护用品特点
  ① 特殊性:防护用品是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公费购买,按防护要求免费提供给劳动者使用的特殊商品。每年售额达百亿元以上,全国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店数以千计,有的生产厂则兼经业务。因此,一方面使防护用品这类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确保其产品质量合格;另一方面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杜绝和减少伪劣产品的售。
  ② 适用性:防护用品须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使用,这不仅要求产品的防护性能可靠、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且还要求产品适用性能好、方便、灵活,使用者乐于应用。因此,结构较复杂的防护用品,需经过一定时间试用,对其适用性及推广应用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后才能投产售。
  ③ 时效性: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如橡胶类、塑料等制品,时间久后,受紫外线及冷热温度影响会逐渐老化而易折断。有些护目镜和面罩、受光线照射和擦试,或者受到空气中的酸碱蒸气的腐蚀、镜片的透光率逐渐下降而失去使用价值;绝缘鞋(靴),防静电鞋和导电鞋等的电气性能,随着鞋底的磨损,将会改变电性能;一些防护用品的零件长期使用会磨损,影响机械性能。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敝体或系带、浮体,采取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伤害。为此,防护用品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务必安全可靠,而且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效,还应经济耐用。由于各种防护用品本身所具有的防护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有些作业环境条件又复杂多变,加之劳动者机体对外来伤害的耐受程度,往往因人而异,超过允许的防护范围,防护用品将不起作用。因此,还要学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辨认作业环境的危害程度和合理选用,以免发生意外。
  (4)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很多,目前分类方法并不统一。大体有按用途分类、按防护部位分类和按使用原料分类等3种,也有混合分类的。从劳动卫生学角度考虑,常用防护部位分类法,分为头、面、眼睛、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8类。生产防护用品的工厂和商业采购部门,则常按原料分类法,以利安排生产,组织进货。而基层劳动保护用品商店和使用的单位为便于经营和选购,大都按防护用途分类法。
  按防护用途分类法,亦称按使用性质分类法,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电用品、防高温辐射用品(包括防烧灼、防红外线和紫外线辐射)、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酸碱用品(俗称耐酸碱用品)、防油用品(又称耐油用品)、防水用品、水上救生用品、防冲击用品、防坠落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胶污用品(主要是防刺割挤辗、磨损及肮脏)、防寒用品等15类。随着生产、科学技术发展,以后还需要陆续增加防护项目和防护用品的种类。
  根据国外经营习惯,商业部门为了便于用户选购与防护用品有关的集体防护装备、检测作业环境用品以及防护用品附带的简易工具,如安全网、绝缘地毯、测毒试管、工具套等,一般将其分别纳入有关防护用品类内。

  4.2 国家有关防护用品法规和政策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就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搞好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度和颁发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条例。"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已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保护劳动者的根本纲领。《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配)戴的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是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建立相应的发放制度,同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各种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定防护用品的性能、等级、用料、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运、使用要求等项。还规定产品必须经国家劳动总局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方可生产和售。它既是衡量防护用品质量的技术依据,又是执行安全监督的法定依据。
  我国现行的防护用品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保护法规的一部分,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奠定的法律基础,今后将逐步充实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是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和政策:
  (1)《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63年9月18日,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文颁布);
  (2)《劳改单位劳动生产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1964年2月11日[64]中劳护字第38号);
  (3)《关于改革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1984年10月19日劳人护[1984]27号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4)《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9月29日劳人护[1982]9号文颁发)(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联合发布);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年1月5日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8]1号文颁发); 
  (7)《劳动法》第54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出了明确要求;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发布,1996年6月1日施实。同时规定1987年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2000年3月26日(189号文)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对工业企业各工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得到合理的设计、加工生产、经营、使用配备等,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具体可见本书2.3.2节中(2)之⑤。 

  4.3 企业怎样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企业是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建立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新和报废等项管理制度,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穿、戴,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1) 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主要有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当不能采取技术措施,或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时,最常见的个体防护措施是佩用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其中对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发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统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发制度,劳动部根据上述两个规程,于1963年颁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了"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以及"免费发给"等原则。并且要求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还应教育工人节约使用。"还规定了地方和企业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根据上述标准,相继制定了分行业、工种的具体发放标准,这是现行的发放制度。 
  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有如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工能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quot;
  (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作用。
  ① 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防护要求,到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如防触电用品,安全技术部门除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外,还应做耐压强度试验,合格者才能使用。 
  ②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都在产品包装中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每次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发现绳无保护套或磨损断股等情况,应停止使用。防毒面具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则,使用前要确认使用范围,检查面具的质量,并正确佩戴。防静电鞋在穿用过程中,底部不得粘有绝缘性的物质,避免同时穿用绝缘性强的袜子以及使用绝缘性鞋垫。
  ③ 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贮存期应进行复验,不合格应及时报废。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若无破断可继续使用。安全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有如下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全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4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的劳动防护用品厂的负责人和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定期自检自查,督促企业贯彻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1) 监督依据
  ① 行政法规:目前公布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
  ② 技术标准:要依据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劳动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各省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须根据上述法规实施监督。
  (2) 监督体制
  原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第5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实行两级管理,即"国家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检验中心)和"省(市)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检验站)。上述两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范围和承检产品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者授权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3) 严格执法
   产品质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检验技术人员应熟悉防护用品的结构和技术要求,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并能对检验结果的数据正确处理,结论判断准确。 

  5 化学危险品规范与标准

  5.1 化学危险品的概念及分类

  化学危险品是指可能给人体、环境、设备设施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化学品,国家标准GB13690-92将化学危险品按其主要特性分为8类。
  有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一类,一般亦称毒物。毒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一般是以毒物存在的形态、作用特点和化学品结构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类。
  国际劳工组织(ILO)危险化学品信息卡的分类方法按危险有害物质的成分进行分类叙述。
  (1) 刺激性气体
  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有毒有害气体,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氯化氢、二氯化硫等。
  (2) 窒息性气体
   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3) 有机化合物
   有机化合物中大多数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如苯、甲苯、二甲苯、丙酮、苯胺、硝基苯等。
  (4) 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的
   常见的金属及类金属毒物有铅、汞锰等元素及其化合的。
  (5) 农药
   绝大多数农药为有机化合物,如果再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都会引起不同程度和类型的中毒。
  (6) 高分子化合物
   高分子化合物多数是以有机化合物为单位的聚合物,其要身大多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使用的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位或添加剂而对人体产生危害。

  5.2 有关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是世界化学品生产和进口大国。目前,国内已能生产化工产品45000多种。政府对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视,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是以常用危险化学品为监控对象和目标,对于一些特殊的化学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专业性更强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管。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其后又制定了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这表明我国政府向世界劳工组织正式作出承诺,使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与国际管理体系接轨,按照国际通用模式建立新型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促进化学品管理逐步国际化。
  现将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化学品的主要法规和标准分列如下。
  (1) 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国务院经贸办1992年9月28日)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年12月20日)
  《危险化的运输规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化工部1993年267号文件)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2) 主要的化学品安全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常用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0-199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8)
  《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导则》(LD/TI-1991)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13733-1992)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3 企业应怎样做发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 企业的职责
  无论是我国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还是有关国际劳工公约,都对安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企业的责任、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令的规定,企业对安全使用化学品负有重要法律和行政责任。企业的主要安全职责可归纳为:
  ① 企业应遵守国家制定、批准或认可的有关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贯彻实施相关法规和具体措施。
  ② 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鉴别分类,并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在产品包装上挂贴"化学安全标签",编制"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
  ③ 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对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规定贴标签或标识,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企业不得将没有加贴安全标签或标识以及不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投入使用。 
  ④ 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要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⑤ 企业应向职工全面公开有关作业场所中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⑥ 生产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应及时足额向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应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化学品作业场所要挂贴"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quot;。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性能检查并按规定定期更换(GB11651-1989)。
  ⑦ 生产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有关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正确使用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⑧ 应定期组织接毒工人进行身体检查。
  (2) 工人的义务
  ① 应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和问题。
  ② 应协助领导和主管部门及时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3) 工人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工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① 提请企业注意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
  ② 当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对人身安全和健康产生严重危害时,可撤离工作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③ 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和报告。
  ④ 对由于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有权获得治疗。
  ⑤ 有权要求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行调查,并了解其调查结果。
  ⑥ 女工在怀孕或哺乳期间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本人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岗位,并有权在适当的时候返回原岗位。
  ⑦ 职工有权获得:
  1) 有关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2) 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化学品危害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3)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4) 卫生保健制度
  接触毒物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个人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这也是消除或减少化学品危害的一种有效方法。
  ①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企业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应施行轮换、短期离岗、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冶疗或职业性疗养等制度和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② 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坚持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品不得在工作区域以外穿用。 
  2) 餐饮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 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4) 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要注意。
  5) 在衣服的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6) 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及时更换。
  7) 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8) 不要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5) 培训教育制度
  ① 对员工进行化学品危险品教育的重要性:对于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工人来说,了解和掌握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知识,清楚国家有关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目的就是正确认识化学品的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化学品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主动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为此,进行行之有效的培训教育十分重要。
  ② 培训教育的责任:生产、加工、经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无论是对自身生产、售或购置使用的化学品,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有关化学品使用、贮存和处置方面的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并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生产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对工人的培训教育负有行政责任,经营企业也同样负有对职工进行化学品常识教育培训的责任。 
  ③ 培训教育的内容: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针对掌握的化学业品危害信息,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分一般教育和岗位教育两种形式。
  ● 一般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正确辨识和理解化学品安全标签和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上的信息及其含义。
  2) 了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内容及其含义。
  3) 正确识别和理解作业场所内使用的图形、颜色、编码、标识等安全标志。
  4) 了解不同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以人体的危害和防护急救方法。
  5)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贮存、操作处置和废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6) 了解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 岗位教育的内容和一般教育基本相同,但偏重于针对具体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技能培训。岗位教育可确保一般教育在特定的作业环境下的实际应用,岗位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 本岗位有哪些危险化学品及其使用和贮存情况。
  2) 危险化学品危害的控制措施和效果。
  3) 处理有害废物的现行方法。
  4) 危险化学品外溢、泄漏、起火或爆炸时间具体的应急措施。
  5) 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维护和保养。

  6 生产辅助设施安全管理与规范 

  6.1 生产辅助设施规范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都对企业的生产辅助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提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室)、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幼卫生用室卫生医疗机构。
  (2) 辅助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3)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4)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分级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TJ36-1979中表8的规定。
  (5) 对浴室的要求:卫生特征一级、二级的车间应设轩璋浴室;三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四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中表9计算。
  (7) 存衣室的要求:车间卫生特征一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车间卫生特征二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三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车间卫生特征四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存放工作服。温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8) 车间内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中表10规定的计算。
  (9) 生产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体或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或工作服污染严重的车间,应设洗衣房。
  (10)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及吸烟之用。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11)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12)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13)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男厕所100人以上,每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海增50人,增高一个蹲位。女厕所100以下,每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长的小便槽)。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洗污池。
  (14) 女工卫生室要求:最大班女工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数,100~200名时,应设1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上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15) 乳儿托儿所要求;全厂女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10%~15%计算。乳儿托儿所应由以下房间组成:乳儿生活室、哺乳室、厨房(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50个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儿托儿所房间组成可以适当简化。乳儿生活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床位2.5平方米计算,并可采用木质地面。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但不得设在放散有害物质车间的下风侧。建筑物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地。

  6.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1)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为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厂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到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名单上墙),使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经常化、制度化。 
  (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① 生产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治卫生,场地平整,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平坦畅通,无堆放物、无散落物,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有排水措施。生活垃圾与生产垃圾要分别定点堆放,严禁混放,并应及时清运。
  ② 生产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责任人姓名和管理范围。
  ③ 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④ 生产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堆放不得超过3天。如违反本条规定要处罚工地负责人。
  ⑤ 办公室内做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明地净、文具摆放整齐。如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⑥ 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答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⑦ 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⑧ 楼内清理出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投备运下,严禁高空抛撒。
  ⑨ 生产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齐全并有纱,坚持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须加盖。
  ⑩ 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冬季)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茶水桶必须有盖并加锁。
  (3) 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生产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6.3 生活区卫生管理

  (1) 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① 职工宿舍要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室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天天有人打扫,保持室内明地净,通风良好。 
  ② 宿舍内各类物品应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③ 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出的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并及时清理。
  ④ 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二楼以上也要有水源及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倒乱流。
  ⑤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⑥ 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
  (2) 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① 办公室的卫生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② 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明地净,无蝇、无鼠。
  ③ 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6.4 食堂卫生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应保持30米以上的距离。食堂内外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1) 食品卫生
  ① 采购运输
  1) 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可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 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 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② 贮存、保管
  1)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工程使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 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食堂内必须设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间,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 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4) 禁止用铝制品、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③ 制售过程的卫生
  1) 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 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板时要用工具售直接入口食品。
  3) 未经过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工地食堂禁止供应生吃凉拌菜,以防止肠道传染疾病。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 共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5) 使用的代价券必须每天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6) 盛放丢弃食物的桶(缸)必须有益,并及时清运。
  (2) 个人卫生
  ① 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做到"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② 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3) 炊事人员健康证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把住病从口入关,各单位要加强对民工食堂的治理整顿。凡在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民工炊管人员无健康证的不准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 集体食堂发放卫生许可证验收标准
  1)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体食堂,在选址和设计时应符合卫生要求,远离有毒有害场所,30米内不得有露天坑式厕所、暴露垃圾堆(站)和类堆、畜圈等污染源。
  2) 需有与进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厅、制作间和原料库等辅助用房。其地面和墙裙的建筑材料,要用具有防鼠、防潮和便于洗刷的水泥等。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3) 制作间应分为主食间、副食间、烧火间,有条件的可开设生间、摘菜间、炒菜间、冷荤间、面点间。做到生与熟,原料与成品、半成品,食品与杂物、毒物(亚硝酸盐、农药、化肥等)严格分开。冷荤间应具备"五专"(专人、专室、专容器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4) 主、副食应分开存放。易腐食品应有冷藏设备(冷藏库或冰箱)。
  5) 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用具、容器和食用苫布(棉被)要有生、熟及反、正面标记,防止食品污染。
  6) 采购运输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及专用车。
  7) 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采光、照明、通风和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8) 餐厅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9) 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10) 食堂炊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
  11) 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单位领导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评奖条件中。
  12) 集体食堂的经常性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和本地颁发的《饮食行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检查。 
  (5) 职工饮水卫生规定
   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夏季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凉开水或清凉饮料供应,暑伏天可增加绿豆汤,防止中暑脱水现象发生。

  6.5 卫生间管理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厕所
  (1) 厕所的合理设置方案:厕所的设置要离食堂30米以外,屋顶墙要密,门齐全有效,便槽内必须铺设瓷砖。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应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露天粪池必须加盖。
  (2) 厕所定期清扫制度:厕所设专人天天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3) 厕所灭蝇蛆措施:厕所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消灭蝇蛆。

  6.6 厂内运输设备管理与规范

  (1) 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11342)的规定。
  《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1.2~2.1.4款规定:"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米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米。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米。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1~3.2.2款规定:"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能行驶。"
  (3) 经常载人的货车的安全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4款规定:"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拦杆等。车箱拦板高度不得低于1米,车箱两侧栏间应有保险锁链,车棚不得高于1.75米。"第3.3.8款规定:"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必须由具有50000千米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② 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
  ③ 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④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 机动车装载货物的要求和规定
  《工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直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第3.3.9款要求:"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
  ② 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③ 载物高度越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
  ④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⑤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5) 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和限制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1~3.4.3款规定:"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注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7 复习要点

  (1) 企业应怎样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特种设备的分类有哪些?
  (3) 我国有关化学品安全的法规和标准有哪些?
  (4) 在化学品安全方面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 在对职工进行化学危险品培训教育方面企业负有哪些责任?
  (6)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7)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对预防事故的意义。
  (8) 有害作业分级管理对预防职业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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