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运费如何抵扣进项税(3)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4-15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0万元。货已入库。 (3)购进机床一台,买价200万元,运费10万元(有单据),货已到。 (4)有下属于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 (5)火灾烧毁材料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 (6)上月购入原材料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如下: (1)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可抵扣农产品,且已入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3%+1×17%=26.07(万元) (3)购进“机床”为固定资产,不可抵扣。 (4)货物内部流转,非购销业务,不可抵扣。 (5)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109.3-9.3)×17%+9.3/(1+7%)×7%=17.7(万元) (6)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25-5)×17%+5/(1-7%)×7%=3.78(万元) 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26.07-17.7-3.78=4.59(万元) 当然,此例并不能全面覆盖运费抵扣中所有的关键要点,仅作抛砖引玉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