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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遗留问题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完整版

 gz3y 2011-09-08
    644、问:能否申请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答:可以。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有两种途径:

1)按房改政策购买;

2)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可由房改房产权人自由选择。

645、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

1)职工个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申请;

2)原产权单位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3)原产权单位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计价;

4)备齐资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

5)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6)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办理注记已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归档手续。

646、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按什么标准计价?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适用《关于公布我市1999年底前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通知》(穗房改〔19992号,下称穗房改2号文)。

647、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工龄怎样计算?

答:按照穗房改2号文计价的,工龄计至1995年止;若1995年之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其工龄计算到应当离退休的当年;已提前离退休或退职的,其工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或退职的当年。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工龄与原《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表》、《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评估表》、《换购公有住房评估表》或《补购公有住房评估表》(以上4种评估表统称为原成本价评估表)内的工龄完全一样:

11995年后初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2)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时,不是选用《关于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199633号)计价,而是按照穗房改2号文计价的;

3)按照《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穗府〔199911号)进行换购、补购公有住房的。

648、问:为什么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需提供记载夫妻双方工龄的原成本价评估表?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不需再由工作单位出具夫妻双方工龄证明,而直接使用原成本价评估表上的夫妻双方工龄,所以必须提供原成本价评估表,否则无法核算工龄。

649、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应注意以下事项:

1)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只需填写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无需填写套内面积;

2)若房改房属换、补购的,则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时,需用《换购公有住房评估表》、《换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或《补购公有住房评估表》、《补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650、问: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如何计价?

答: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换、赠与时一并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651、问: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几种途径?

答: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两种途径:

1)按房改政策补交;

2)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一并补交。

以上两种途径可由房改房产权人自由选择。

652、问: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一并补交成本价的,如何计价?

答: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一并补交成本价的,上市出售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作为补交成本价款,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53、问: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的程序是:

1)职工个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申请;

2)原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对该房进行评估计价;

3)备齐资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

4)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5)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办理房地产权证注记及归档手续。

654、问: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按什么标准计价?

答: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适用《关于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199633号)或《关于公布我市1999年底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通知》(穗房改〔19992号)。如按穗房改办〔199633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补交房价款(含利息)与原标准价购房实付款之和高于按穗房改〔19992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购房实付款的,则按穗房改2号文规定计算应补交的房价款。

655、问: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时工龄怎样计算?

答:按穗房改〔19992号计算的,工龄计至1995年止;若1995年之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其工龄计算到应当离退休的当年;已提前离退休或退职的,其工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或退职的当年。

按房改办〔199633号计算的,工龄计至原购房当年;在原购房当年之前已离退休、退职、辞职的,其工龄计算到实际离退休或退职、辞职的当年。

工龄以年整数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656、问: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按穗房改办〔199633号计算时,计息月数怎样计算?

答: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按穗房改办〔199633号计算时,计息月数由标准价的购房当月计至按房改政策补交房价款的当月为止,以月数整数为单位计算。

657、问:填写《广州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申请书》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填写《广州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申请书》(下称《申请书》)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夫妻双方工作单位需在《申请书》上明确该职工的工龄和级别待遇,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在“产权单位审批意见”栏,产权单位必须加具意见及公章;

3)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658、问:什么是房改房返售?

答:房改房返售是指因违反购房协议、异地正常调动、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等原因由购房人提出申请,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将职工已购的房改房原价退回原产权单位。

659、问:哪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答: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1)违反购房协议返售;

2)异地正常调动返售;

3)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返售地方房改房。

660、问:办理房改房返售退款时,原产权单位的《出售(或换购、补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遗失了,怎么办?

答:遇到该情况,由原产权单位来函写清楚情况,另需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窗口复印《出售(或换购、补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供办理房改房返售退款手续使用。

661、问:填写《公有住房返售申请书》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填写《公有住房返售申请书》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公有住房返售申请书》中原产权单位意见栏需注明单位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2)返售人加具同意意见,并签名。

662、问:办理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返售地方房改房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答:是。公证书应注明:“退房后,不再参加地方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及住房货币分配”。若房改购房业主已婚,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办理公证。

663、问:办理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返售地方房改房的返售公证应在哪里办理?

答:在广东省、广州市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部门均可办理。

664、问:违反购房协议返售住房时,房改购房人不配合怎么办?

答:原产权单位可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凭法院执行通知书办理返售手续。

665、问:办理房改房返售业务时,原房改购房人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但需原房改购房人(房改时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和被委托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被委托人签名同意,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66、问:什么是房改房重购?

答:房改房重购是指一个职工家庭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或多套公有住房。

667、问:房改房重购如何处理?

答:房改房重购一经发现,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必须退出第二次购买的房改房;

2)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未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允许补购第二套房改房,也可以办理换购;若补购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只能办理换购,同时退出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

668、问:个人房改档案资料可查询什么内容?

答:可查询本人在广州市是否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新社区住房的情况。

669、问:查询本人房改档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查询本人房改档案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住房情况调查表》或单位要求查询的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70、问:若本人无工作单位,该如何查询个人房改档案?

答:若本人无工作单位,需先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要求查询的函。

671、问:本人的户籍和工作单位一直在外地,能否申请查询个人房改档案资料?

答:不能。应直接回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证明。

672、问:什么是单位住房基金?

答:单位住房基金是指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673、问:单位住房基金产权归谁所有?

答:单位住房基金归原产权单位所有。

674、问:单位住房基金如何管理?

答: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75、问:单位住房基金受哪些部门监管?

答:单位住房基金接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财政、审计、银行的监督检查。

676、问:单位住房基金有何用途?

答: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3号)规定:“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后,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677、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申请动用单位住房基金中的维修基金对所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

答:不能。只有原产权单位才能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对已购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

678、问:个人能否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购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

答:不能。单位住房基金属原产权单位所有,只有原产权单位才能够申请动用。

679、问:企业发生重组或兼并的,住房基金如何使用?

答: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

680、问:企业关闭、破产的,住房基金如何使用?

答: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681、问:所在单位被撤销的,住房基金如何使用?

答:所在单位被撤销的,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682、问: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应由哪个部门审核?

答:单位使用住房基金时,须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使用。

683、问: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动用住房基金的公函;

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684、问: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动用住房维修基金的公函;

2)维修工程预算书;

3)负责维修单位的资质证及营业执照。

685、问: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安置职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安置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统筹使用住房基金的公函;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证明。

686、问: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为规范单位使用住房基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了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审核公开制度、使用监督制度和检查审计制度。

1)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审核公开制度。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每月已审核的住房基金情况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单位、职工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监督制度。单位申请动用住房基金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经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后,直接由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拨付到单位为职工开设的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单位动用住房维修基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需派出工作人员到实地核查,严把审核关。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审计制度。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已申请使用住房基金手续的单位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87、问:如何查询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情况?

答:可以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查询。具体操作步骤:先登录上述网站,点击住房保障业务频道,再点击政务信息栏目,进入住房基金审批情况栏目。

688、问:职工发现单位住房基金被挪用、截留时,怎么办?

答:可直接向市纪检、监察、审计、住房保障办等单位投诉、检举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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