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公告
盐地税规〔2011〕5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劳务(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门临开票的个人所得税按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盐地税发[2009]100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调整为: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人,按工程收入总额的1.4%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各类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的0.8%预扣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的个人,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进行汇算清缴。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盐地税发[1997]1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11年9月6日
关于全市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盐地税规〔2011〕5号).DOC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校对:税政处 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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