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发时间? 1998-6-22
【标 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 1998-06-22【实施日期】 1998-07-01【有 效 性】 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发[1998]5号 1998年5月6日 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高难度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1998〕110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 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 点。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8年4月15日 赣高法发[1998]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现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特别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最新版) 1998年4月15日 赣高法发[1998]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惩处侵犯财产犯罪,规范全省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数额和我省已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结合我省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现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一)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0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 注明2002年已改,2002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2]100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注2002年已改为3万元 (三)聚众哄抢罪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五)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 (六)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 (七)敲诈勒索罪 注明2000年已改,2000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0]16号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万元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九)抢劫罪 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 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三、本《规定》实施前,我省规定的上列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规定》实施后,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沪高法[2007]197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实现量刑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实践经验,制定如下量刑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600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四)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六)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盗窃未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对于以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二)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三)对于以国家二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对于以国家一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
第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七)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盗窃违禁品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
(二)盗窃毒品、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盗窃文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对盗窃文物犯罪量刑时,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第八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1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5500元、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44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4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6.8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4万元、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2.7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盗窃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客户的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三)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七条 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盲人,或具有从犯等情节,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般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全额退赃的;
(二)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的。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并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一般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确无缴纳能力的,可以判处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罚金,但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犯最低不能少于500元。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判处罚金,罚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共同违法所得或者所盗窃财物价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25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犯罪分子,全额退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违法所得或所盗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金:
(一)初犯或者偶犯;
(二)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指南设定的各个量刑档次的相应数额标准,并非盗窃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具体案件出现规定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足以影响刑罚轻重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依法判处罪刑相当的刑罚。
第二十一条 适用本指南量刑的结果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精神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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