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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重申:9月份发放的工资(包括以前月份收入)必须按3500元扣除

 南街西巷 2011-09-12
 
市地税局:9月份发放工资个税必须按3500元扣除
 
2011-09-12 09:03

天津北方网讯:9月1日起,天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个税法后有纳税人反映,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个税扣除标准是按2000元执行还是按3500元执行?对此,市地税局重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针对个税扣缴单位反映的代缴税款的申报期问题,市地税局解释说,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应在2011年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须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按照相关税法规定,9月1日后获得的8月份工资,纳税人可以在10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中间可以有一个月时间的跨度。不过,按照规定,8月份的工资需要在9月19日介算清楚后,方能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尚未使用到新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时候,少数单位财会人员仍然按照旧软件上的旧标准执行的,造成了少数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仍按2000元执行。

针对这一情况,天津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本着以纳税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对已经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具体办理措施是已代扣代缴的单位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业务。目前,天津市地税局已经向各区县税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尽快为其办理退税,请纳税人放心。
另一方面,天津市地税部门也加紧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升级工作。
 
  记者霍艳华 通讯员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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