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转载)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安全法有104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只有(一)(二)等十一项,就不要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三、“项” 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该条的四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符合下列要求”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第(二)项,不写作《食品安全法》二十七条第2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 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