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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地贯彻《教师法》和63号文件的诉求

 天高云淡325 2011-09-14

关于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地贯彻《教师法》和63文件的诉求

 

我们是原职工大学、技工学校退休的教学管理和教辅人员。近些日子以来,我们围绕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省国资改革〔2011160号文件在贯彻中的各种说法,心情着实不能平静:一方面,为有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而欢欣鼓舞,感谢国家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深切关怀;另一方面,又为在贯彻两个文件中,把同在一个教育教学机构中从事同一个办学使命的我们划出教师序列之外的说法而费解。对此,我们上书提出如下诉求:

一、要完整准确地执行《教师法》,贯彻落实好63号文件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资发分配〔
201163号文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从以上两个法规性文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教师法》是把教辅人员(即行政管理、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纳入其范围的,我们不但可以而且应该享受《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63号文件也没有把我们排除在范围之外,而是纳入在范围之中的,其“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应该是对教育教学机构中人员的泛指,而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如果仅仅理解为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其“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又该作何解释?由此,我们认为,63号文件中的上述两段文字的表述不但有“内容”所指,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有宽度所“循”的。这就要求
市人民政府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体现。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肯定我们在“三个育人”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实事求是的看待企业办学在人员结构上的特殊性。技工学校、职工大学,创办初期,为了尽快的进入角色,承担起职业教育的重任。在教职工队伍的组建上,除向市各有关教育单位引进支援部分教师力量外,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全部从公司内部调入。并从一线厂矿选调了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进而逐步形成了有企业特点的教职员工队伍。凡从本公司调入并担任校级和中层管理的人员,以及充实教师队伍的技术人员,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学历和工程类(思政类)职称。在后来的职称晋升中仍然延续企业的职称序列。过去,学校在办理教师资格证时,我们一是因为有职称而不在意再办个教师资格证;同时也源于当时所担任的主要工作岗位是学校的管理与协调,所以就未办证了。形成这种状况,其原因不是我们没有资格办,而是没有意识到要办(如有位老同志,50年代初毕业于山东大学,高级工程师,在原技校、原职工大学均担任过校长,没有办教师证就是如此)。形成这样的事实,既有企业办学的特殊性因素,也有我们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因素,在此,我们请求各级政府领导要客观地看待这个事实。

要实事求是地看待我们在学校的地位与作用。

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凡成立学校,必先考虑学校的体制与机制,在人员结构上必然考虑师生比、教师与行管人员之比,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教学机构。

在学校,以教师为主体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仅有教师而没有各级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学校是无法实施培养人才战略的。从一定程度上讲,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在学校的地位与作用与教师相比有时显得更为重要。试想,如果没有管理人员制订学校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这些规划(计划)的实施与检查考核;没有党群口各类人员实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学生口各类人员对学生实施管理与教育;没有教务、图书管理人员实施学籍管理与图书馆开放;没有武保(后勤)口管理人员维护校园治安和后勤保障,学校能够完成“三个育人”任务吗?学校还能够生存与发展吗?换言之,一个学校办得好与差,除了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外,还取决于学校的决策是否正确,管理是否到位。

我们在几十年的工作实践中,都是兢兢业业的工作,努力实践“教书育人”的伟大宗旨,曾多次获得省、市和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好评,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凡是上级部门到学校检查、考核,都把我们当作教育教学单位的重要一员来看待与要求,并赋予使命。例如2006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第三条对辅导员队伍建设就明文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类似于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其它文件也不少,就不一一例举了。对于各级的要求我们不但能够理解,而且不折不扣地照办了。使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怎么到了落实63号文件精神的时候,其说法就与过去工作时对我们的要求不一样了呢?

要实事求是地尊重我们在“三个育人”工作中的付出与取得的成绩

众所周知,企业举办的学校,既要接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又要接受主办单位(企业)的检查考核,学校接受的多重领导,其管理任务的繁重、工作量的巨大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可以想象,我们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日常所承担的任务必然是超负荷的,其付出也是巨大的。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的工作量要比专任教师大得多,我们所承担的责任与压力也比专职教师大得多,不少教师不愿坐班,不愿做班主任工作,其原因也在于此。

在实施学校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接受省、国家总公司等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与考核,同时接受学校的主办公司对学校的教育和企业双重角色的考核。尽管有如此大的工作量,但我们从踏进校门的那一天起,就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三个育人”,为企业培养合格人才而呕心沥血,不少的人几十年如一日,黑发进校,白发退休,为职教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们不遗余力地工作着,圆满地完成了组织上交给的任务,既对得起莘莘学子,也取得了优异成绩,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先后多次被为评学校“三个育人”先进个人,其中还有不少人被评为集团公司、市委(市政府)、安徽省教育单位先进个人。

我们所做的工作是职责所在,我们所有的付出是心甘情愿的;我们所取得的成绩已经属于过去,我们重提这些旨在政府和社会应该对我们予以尊重,予以认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要破除偏见,切实把《教师法》和63号文件落实到位

我们请求各级政府在制定落实63号文件具体措施时把我们纳入解决国有企业教育教学单位退休教师序列之内,而不能把我们排除在63号文件之外,不能割裂“三个育人”之学校整体机制。

63号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视与关怀,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我们这些在国有企业退休的教职工来说,是天大的好事。是好事就要把它做好。但如果在落实63号文件中,只局限于解决少部分有教师证的教师,而把大部分教学辅助人员排除在63号文件范围之外,我们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贯彻63号文件行为,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63号文件精神,更与《教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违背;不是在解决矛盾,而是在更大的层面上扩大矛盾;不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而是在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其结果,必将激起国企教育教学机构中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感情的汹涛巨澜。

我们强烈请求各级政府在制定落实63号文件实施方案时,以《教师法》为依据,正确地理解、贯彻63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体谅企业办学的特殊性,深入细致地做工作,就象当年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那样,把63号文件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我们提出以上诉求,目的在于维护我们应该享受的法定权益。我们相信领导一定能够用务实的态度来考量我们的诉求。

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将不遗余力,继续诉求,直到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此致

 

敬礼

 

 

 

 

职工大学、技工学校   

全体退休教职员工      

20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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