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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昵称2901133 2011-09-15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日期: 2009-10-20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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