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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企业并购重组与纳税筹划)

 悲伤的苦瓜 2011-09-15
企业并购重组与纳税筹划
本章节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
  主要讲解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增加亏损弥补限额和合并商誉等涉及的纳税问题
  第二部分: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
  主要讲解利用分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主要讲解清算涉及的“资本公积”项以及清算日期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
  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中第一章第二条中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一)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1.相关政策:
  “免税合并”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中第三章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同时根据第二十一条,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在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取消该重组业务的免税资格。   
  根据试行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免税合并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外,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原计税基础确定。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当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政策解读: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应税合并方法下,被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用于抵补被并企业转让整体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但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而在免税合并方法下,被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就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3.筹划思路——两个着眼点:
  (1)根据被并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选择
  当被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而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选择免税合并可以将未弥补亏损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对合并企业较为有利。
  当被并企业存在即将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并企业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时,若选择免税合并,会因为超过补亏期限而使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丧失抵税作用,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则亏损额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故此时选择应税合并较为有利。
  当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既可用于弥补被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又可用于弥补合并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与弥补合并后企业所得带来的抵税收益的现值,哪一个数值高,则说明与它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从弥补亏损的角度考虑是比较有利的。
  注意:我们的筹划是站在合并双方这个整体的角度来考虑的,比较的是不同方案下合并双方总的税收负担,以总体税务最小化或涉税利益最大化作为判断标准,至于税负降低带来的利益,合并双方可以通过收购价格的调整来分享。   
  (2)根据被并企业全部资产转让所得的选择
  在应税合并方法下,被并企业按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缴财产转让所得税,而在免税合并方法下,被并企业不确认这一转让所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免税合并可以带来税负的绝对降低,这是因为,在应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并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评估确认值确定,而在免税合并方法下,则只能按原计税成本确定,这样一来,虽然免税合并豁免了被并企业合并时点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但合并企业在以后对企业进行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时,这些所得会重新体现出来。所以说,免税合并只是递延了被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应纳的所得税,赢得了这部分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合并商誉,由于税法规定应税合并中确认的商誉不能摊销,因此免税合并可以带来数额上相当于合并商誉乘以被并企业所得税率的绝对节约额。可以看出,当收购价款高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原计税成本时,从资产转让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免税合并较为有利。   
  例26(承接案例25):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是一条生产线,其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预计折旧年限10年,已提折旧6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00万元,则:
  在第一种情况下——全部用股票支付,合并企业对该生产线提取的年折旧额=(200万元-120万元)÷(10-6)=20万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用股权支付50%,用现金支付50%,合并企业对该生产线提取的年折旧额=100万元÷(10-6)=25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越少。
  我们还需要将以上两大方面的税负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分别计算出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下,由被并企业亏损弥补和资产转让所得确认两个因素带来的税负影响数现值的总和,从而选择能使合并各方税负总额最小的税务处理方法。   
  2.筹划思路
  按照这个公式,当被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被浪费掉了。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增加被并企业净资产人手,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寻求“债转股”。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了净资产的增加,也相应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注意:制约这一筹划方案的主要因素包括,合并企业股东可能担心债转股带来其股权的进一步稀释,而被并企业债权人会担心其财务风险增加。不过债转股能给合并企业带来亏损抵税上的好处,而只要合并后企业效益良好,原被并企业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并后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其原债权的收回。因此,只要合并各方当事人认为筹划收益大于风险,这种通过债转股实现补亏限额增加的方案就具有可行性。   
  (三)关于合并商誉的筹划
  由于税法规定合并商誉不能摊销,这实际上给采用应税合并方法的合并企业带来了税收上的损失。合并商誉是由于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高于被并企业净资产评估确认值而产生的,而收购价格往往是由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决定的。
  如果存在较大的合并商誉,说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评估确认值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是由于评估采用了成本法,以各单项资产的评估确认值加总再扣除债务成本得到净资产的评估确认值。这时如果改用收益法,按被并企业这个整体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得到评估值,可能就会比较接近收购价格。尽管相关法规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如果操作得当,通过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避免合并商誉的出现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总之,企业合并业务的相关方较多,税务处理复杂,只有在充分考虑合并各方的相关利益和准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做出成功的筹划。当然,合并企业在实践中还应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在分立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方面的税收问题,筹划得当会极大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在筹划时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分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
  (一)分立的新设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分立产生的所得税筹划机会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所得税率。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在某区的某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于经营的需要,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在西部或其他低税率地区设另外一个企业,并保持在高税率市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企业的部分业务就可以分到了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很轻易地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二)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分立便于企业纳税筹划。在存在大量混合销售的情况下,无论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分开记账的方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企业分立会有利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有的企业属于福利企业,但由于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机关无法认定。如果将福利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操作,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单独认定,如果将该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分立出来单独设立公司,单独经营高科技业务,也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例如,无论在征增值税,还是征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对软件生产企业都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某软件生产企业含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某一方面技术元件的生产,那么该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环节独立出去,单独申请软件产品的认定,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纳税筹划和获得节税收益。
  但是,不是所有具有混合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将部门分设成几个独立的企业,只有当分离部门后新设的企业可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才需要应用拆分技术。   
  案例27.不能拆分的业务
  一般大型的设计企业,都会有一个晒图文印部,现行很多设计企业都把其作为分立的对象之一,但从税的角度考虑,分立其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某一大型设计企业计划分立该企业的晒图文印部,并对晒图文印市场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该市设计单位( 指从事业单位改制成立或还是未改制的设计单位) 一般都有自己的晒图部门,小型设计公司虽没有自己的晒图部门,但其业务并不多,其设计大约占当地市场的30%。而该设计企业是该行业在该地区的龙头企业,其晒图部门的业务收入80% 以上都是内部业务,估计独立后业务的增长也主要是靠本设计企业的业务,外部业务增长不大( 约占25%)。   
  假设此晒图部门一年的晒图收入为200 万,其中内部晒图费占80% 即160万,该部分应缴的营业税为8 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8 万; 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从公司分立出去成立的公司不是税法上所说的新办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也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且新成立的晒图公司的地址不可能设在税率低的异地( 既不方便又大大增加了交通费),即使设在本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因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享受15% 的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晒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该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在这种税率的情况下,不但不能通过关联方转移定价,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还增加了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晒图业务的利润率( 25% - 15%),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2万元( 160×20% ×10% ,其中20% 为假设的晒图业务的利润率) ,另外加上每年额外支付了内部晒图业务额5.5% 的营业税等其它税务成本8.8 万元,及晒图公司独立后对集团内其它公司的营销费用等,多付了12 万元的相关税金,占该晒图内部业务收入的7.5%。
  因此把晒图部门拆分独立成新公司对整个集团来说大大增加了税务成本等,使净利润下降,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不相符。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以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这样可比原来多提折旧,减少计税征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28.清算日的选择
  某公司决定6月30日解散,7 月1 日开始正常清算。当年至6 月底止公司预计盈利10万元(适用税为25%),公司清算期间(7 月1 日至7 月31 日)共发生费用25万元,清算应纳税所得为12万元。其应纳税额为:1 ~6 月收入应纳所得税税额﹦10×25%﹦2.5(万元)
  清算所得12 万元,减除清算费用25万元后,实际亏损为13 万元,不纳税。企业合计应纳税额为2.5 万元。
  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解散日期改为7 月31 日,于8 月1 日开始清算。按照规定,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25 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由原来盈利10万元变为亏损15万元。清算日改变后,该企业年度所得不纳税,清算所得12 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由于清算所得还不够抵消上期亏损,故此清算所得也不再纳税。
  通过简单的纳税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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