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民事审判思维----对侵权赔偿案件的审判思维
作为审判思维,应当思考的问题有四个,即:审什么?怎么审?判什么?怎么判?
一、审什么?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构成侵权赔偿关系的四要素,就是必须审查的对象,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同时,还应当掌握此四要素之间的关系表达公式,从形式到内容上解决“审什么”的问题。
(一)行为----是成就“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的侵权行为,特指造成损害结果的致害行为。证明有致害行为的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权利主体之间的侵权赔偿关系、成就“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致害行为,有一般致害行为与特殊致害行为之分;致害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合法行为。
一般致害行为,是指按一般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特殊致害行为,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条款的规定,适用特殊归责原则或者特殊主体,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在通常情形下,致害行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是过错行为,但在特定情形中,致害行为可能不违法、也无过错。
.
(二)结果----是支持并固定诉讼请求额多、少的基础和根据。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的损害结果,特指能作为诉讼请求标的的结果,是支持并固定诉讼请求额多、少的事实基础和根据。
直接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结果与财产损害结果。在通常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诉讼标的,如:肢体伤残,是不能直接请求赔偿肢体的,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量化成具体的金钱数额,该金钱数额,才能作为赔偿诉讼的请求标的。也就是说,作为侵权赔偿诉讼请求标的的损害结果,只能是对应直接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的标准,通过计算、转换而来的具体的金钱价值。当然,对财产损害,也不排除可修复、可原物返还的情形。
.
(三)因果关系----是确定关联份额大、小的根据。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具有相对性,通常用一因一果的“完全责任”,或者多因一果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来表达,也可用百分比来表示,分别对应100%、90~60%、50%、40~20%、10%等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百分比,是确定关联份额大、小的根据。
在一般侵权赔偿诉讼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按《民诉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测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就包含有对因果关系关联程度加以证明的证明目的。
在特殊侵权赔偿诉讼中,适用的是按具体法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不是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如《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直接免除了承受损害结果的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直接推定了100%的因果关联、无须再举证证明。又如该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愧为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该法条在直接推定因果关联程度为100%的同时,也允许侵权责任方以免除责任或者减少责任份额为证明目的进行举证,也就是在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关于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理解,可用望文生义的方式,分三个层次直接理解:
一是“过错责任推定”,包括对关联程度份额的推定和过错取值的推定。也就是依据具体法条的规定,先行推定被告(致害行为责任主体)的关联程度份额为100%、过错取值为1,免除原告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是“举证规则倒置”,也就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进行倒置,实行“原告主张、被告举证”的特殊规则;
三是“证明方向倒置”,也就是在举证规则倒置后,按被告应诉的心理动态,对“以肯定责任为目的进行的顺向证明方向”进行倒置,即在“过错责任推定”的同时,允许被告“以否定责任为目的进行反向证明”。即:被告应诉的举证目的和心理动态,不是为了证明存在过错,而是为了证明不存在过错;不是为了肯定自己的责任份额,而是为了否定自己的责任份额。基于此心态,法律在推定被告责任的同时,也允许其从反方向举证加以证明的方式推翻推定。这种举证证明的心态和方向,相对于原告举证的一般情形是倒置的。
.
(四)过错----是决定赔偿责任有、无的决定性因素。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的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价值取向,具有绝对性、决定性。过错取值范围是1、0,不同的取值,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
致害行为,可能是有过错的行为,一般也是违法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致害行为;也可能是无过错的行为、不违法的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致害行为等。
过错取值,是法律规范侵权责任的价值取向。当按法律规定构成侵权时,过错取值为1,表示行为主体对该致害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错赔偿责任和无过错赔偿责任。
当按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时,过错取值为0,表示该致害行为主体对该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过错取值“1、0”,不属于数理取值范畴,仅表示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其取值的根据和方式问题,分两种情形:
一是在一般侵权赔偿诉讼中,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受害人权利主体)提供证据,证明致害行为违法、违规,具有过错性,依法应当取值为1。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有证明致害行为有过错,即过错取值应当为1的证明效力。
二是在特殊侵权赔偿诉讼中,依照具体法条的规定,先行推定致害行为有过错,即推定其过错值为1,免除原告(受害人权利主体)对致害行为过错性的证明责任,但允许被告举证推翻该推定。如按《侵权责任法》第72条关于“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愧为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是可举证证明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过错取值应当为0。具体推定过程是:
首先依法“假定”致害行为存在过错,即过错取值为1;再依照具体法条的规定,允许被告(致害行为责任主体)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提供证据推翻该“假定”。当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假定”时,该“假定”就等效于“推定”;当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定条件足以推翻推定时,该推定就是不能成立的“假定”。如:
在“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能证明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自己故意造成的”;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证明了“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就依法完成了对行为不存在过错的证明,其过错值应当为0,推定就成为不能成立的“假定”。
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对侵权赔偿责任中的“过错”的定义,在通常的侵权赔偿理论书籍中,过错是对“因果关联程度+过错取值”的统称;过错推定,也包含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和对过错取值的推定,因而通常所说的“过错大、小”,指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大小,也就是在有过错前提下的关联程度的大、小;或者说是在过错取值为1时的关联程度份额百分比的大、小。因为,过错本身只有“存在”与“不存在”之区别,其取值要么为1,要么为0;更明确地说,过错本身只区分有、无,不区分大、小。只有将因果关系与过错并称时,表达“过错大小”才有意义。
打一个夸张了的比方:
当法警执法枪毙罪犯时,其开枪行为,与罪犯死亡结果之间,直接的因果关联程度份额为100%;但因其开枪行为不构成侵权,其过错取值为0,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擦枪走火致人受伤,则构成侵权,过错取值为1,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因果关系,只确定关联份额的大、小,具有相对性;过错取值,才是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的因素,具有绝对性和决定性。
.
(五)侵权赔偿责任的数理表达公式
基于前述观点,侵权赔偿责任四要素之间的关联,可用如下数理逻辑关系公式表达:
因致害行为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数额多、少×关联程度百分比大、小×过错取值1、0。
其中:
1,致害行为,是成就侵权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是对应直接损害结果,依照法定的范围、标准,通过计算、转换所确定的作为侵权赔偿诉讼请求标的额的损失数额,它是影响赔偿责任大、小的数额基础,但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可用“多、少”来表达。
3,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通常用“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加以区分和表达,并分别对应百分比“100%、90~60%、50%、40~20%、10%”,表示“一因一果”,或者“多因一果”,是确定关联份额大、小的根据,具有相对性。
4,行为过错,过错取值范围是1、0,具有绝对性和决定性,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从数理表达公式可知,只有在过错取值为1时,追究侵权赔偿责任才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当过错取值为0时,赔偿值=0,也就是表示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为什么用“取值”一词来表述呢?因过错值为1,包含须用证据证明的应当担责的“有过错”情形,也包含有依法推定担责的“无过错”情形。故而过错取值只表达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取向,决定赔偿责任的有、无,而不同于纯数值的意义。
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明确地细分为“因果关联程度份额百分比的大、小+过错赔偿责任取值的有、无”两个部分,是笔者的创意,在现有的理论书籍中尚无此先例。如有不当,欢迎批评、指正。
.
在侵权赔偿诉讼中,针对赔偿诉求,作为法官明白了该“审什么?”也就明确了驾驭庭审的目的、方向,提高庭审效率。如果是律师,了解了法官要审什么,也就是掌握了自己该证明什么。有的放矢,将有立竿见影、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怎么审?……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