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调查处理群众信访事项的报告是否应给信访人?

 昵称7431339 2011-09-16

调查处理群众信访事项的报告是否应给信访人?

分享
2006-06-30 22:07

 

今日,听领导说了这样一件事,一上访人向某部门上访反映问题,请求公正处理。某部门按工作程序,最终形成了处理情况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但未给上访人,而是形成简单的答复意见书给了上访人,上访人不同意拿这一简单的答复意见书,而是向该部门索要完整的报告。某部门拒不给。后来上访人不知通过何种手段获得了该报告,越级上访,继续主张有关部门维持其合法权益。但某部门知道了该上访人手中有该部门的这一报告,大怒,欲彻底调查,追查出这一报告的来源,并想严惩。笔者听到这一事情后,陷入深思,是的,工作中我常能遇到上访人反映的这一问题,那么上访人要求得到一份这样完整的报告要求是否合理?某部门的这一报告能见上级有关部门,见不得上访人吗?某部门要深查此人,假如查出来了,应如何处置?一连串的问题,让我这个干信访的不由得又一次认真学习起信访条例来……

 

统盘思考学习后,笔者尚不敢断言,某部门这一行为是否错误,但有三点应能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

 

作为信访人,享有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本案中,群众要个报告都不给,何谈保护群众这三种权利?

 

作为责任单位(某部门),为提高效能,应大力推广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作方式。表现在我们信访工作中,就是试用公开透明工作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增加上访人对我们的公职人员工作的信任。此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重点变化在于,疑难问题可进行公开听证,甚至邀请信访人全程参与办案;而本案中,仅是上访人手中有个完整的报告,某部门就想深查大查报告的来源,笔者甚为不解。试问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方便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你是如何体现的呢?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你又是如何做的呢?看来,不给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之行为与条例中多项原则相悖。联想起我们的工作宗旨,某部门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意识如何体现?

 

作为我们信访部门,应加大宣传引导责任单位树立对上负责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工作理念;要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具体信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必要时行使我们信访部门问责制度;更要坚持原则,不得支持责任部门打击信访人的举动。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信访问题是否处理到位呢,答案只有一个,即不欠政策帐,不欠感情帐。唯有如此,信访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合法保护,社会才趋稳定。

 

仅笔者一家之言,敬请各位同仁发表高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