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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

 悲伤的苦瓜 2011-09-16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2008年12月份预付款买的固定资产,2009年开的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确定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问题:某企业新建一幢厂房,为修建该厂房,企业购入了电梯和中央空调系统,在购入时,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析:电梯和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因为房屋、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电梯和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相关政策:(1)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进行调整。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解析:
  ①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改革与政策调整
  (一)成品油消费税改革
  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一)收入的实现规定——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75号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5)涉及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收入确认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资及相关费用扣除规定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向中介服务企业支付佣金: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向个人:可以现金方式支付,但需要开具发票。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为: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报送资料的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应资料。
(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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