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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东东东gd 2011-09-17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税源控管方面:一是对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日期和性质确定国、地税务机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但是由于国、地税务机关对各自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理解不一致,户籍管理数据没有实时共享,缺乏相互间的配合、协调,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二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控管存在很大难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企业,这就决定了本身征管的难度;按原规定均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有关部门也未能征管,对此基层反映若对新办单位征税,无疑会更加大国税系统管理的难度;同时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底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现行规定前后不尽一致:一方面只要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必须办理;另一方面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人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上述单位如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将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纳入征管但管理又难以操作,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对此基层感到很难办。三是有关部门信息交流不畅。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务部门,也与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当前绝大多数基层国税机关与这些部门都缺乏横向联系,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交流不畅。个别地方国、地税税务登记数与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目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

   (二)在税基控管方面:一是企业帐务核算数据的真实度堪忧。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属于简单加工的生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大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中往往唯企业法人是从,缺乏依法规范执业意识。造成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准确体现其经营成果,损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二是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形成执法和税负不公。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来征收管理,而原来的老企业由地税部门来管理,二者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有可能导致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三是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较大。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大大增加。由于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三)在征收管理方面:一是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基本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新办企业纳入国税系统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方面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一的查账征收方式已难以适应;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盈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与地税征管户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否则,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二是CTAIS软件企业所得税管理功能与政策脱节。总局规定,汇算清缴检查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不同于稽查部门开展的检查。因此套用稽查文书走稽查程序有失妥当,且稽查部门受稽查结案率考核等因素影响也不方便提供稽查程序。为此,去年我们虽然借鉴稽查程序制定了一套汇算清缴检查办法,详细规定汇缴检查流程以及文书适用。但是,由于涉及罚款入库,CTAIS只认稽查程序,致使汇缴检查罚款无法走CTAIS征收。因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完善CTAIS系统中所得税相关模块,改变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的情况,真正实现管理与信息化结合同轨发展的模式。

(四)在征管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基层所得税管理力量薄弱。机构分设以来,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据调研,国税部门税政科(股)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仅有1-2人,县局更多是兼职,致使一些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关政策落实难以到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受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基层税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大部分国税干部的所得税政策业务不熟练,工作力不从心,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二是干部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从94年以后的8年时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常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税务检查很少涉及到所得税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没有对干部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干部大多数的中青年干部,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这是比较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加强国税、地税机关之间的配合,同时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积极探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开展纳税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纳税人加强核算,准确计税,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打下基础。

(三)强化评估,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在进行企业纳税评估时,对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分析评估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通过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坐等信息化实现后再开展这项工作,可通过人工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等方式选择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逐步开展纳税评估。

(四)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对纳税人应在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在分片联系纳税人进行管理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管理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管理。

(五)强化收入管理,注重弹性分析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形势分析时,要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月度的收入分析,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增减变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变化、利润变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税基之间的弹性关系。收入分析要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收入分析中发现问题,在纳税评估中查找原因。充分利用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分总量、地区、行业、企业、影响收入弹性诸因素,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科学预测收入发展趋势,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为强化管理提供依据。

    (六)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国、地税协作配合。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加强征管、落实政策、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搞好协作配合。进一步落实国、地税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峰值、核定征收标准、专项检查工作等,双方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一致。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利用国税局、地税局分管不同税种的条件,审核有关票据的真伪并及时传递审核结果,互相把关。对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处理,从有利于团结合作的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和互谅的态度解决。双方如对具体纳税人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应先维持征管原状并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对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请示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机关协调解决。不要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发文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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