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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加班工资中的计算基数

 青山居士藏书 2011-09-19
    正确理解加班工资中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纠纷在实践中的矛盾焦点之一,就是加班工资中的计算基数问题。

     如何认定加班工资中的基数问题,同事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加班工资中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月工资收入”为依据。理由如下:

     一、《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故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二、仅以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是错误的。

   加班工资的核心问题是“日工资”。“日工资”应该体现出劳动者的一个月中平均每天的劳动价值。而作为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全部体现,所以应当是以工资总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实践中仅以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以基本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就无法反应出劳动者的一个月的全部劳动价值平均在每一天的体现。或者可以说是否认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价值。

    加班工资中计算基数的不同,实际上反应的是我们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尊重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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