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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在会计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差异分析及处理 默认栏目 默认栏目 财会税务2008

 eiei555 2011-09-20
职工薪酬在会计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差异分析及处理
KJ9536
                                 
【摘要】: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系统的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会计处理,并引入了新的福利——辞退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与国际逐步接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职工薪酬在会计和税法上都发生较大变化,其变化后产生差异又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首先总述职工薪酬内涵及所得税法中相关政策,接着从职工薪酬涵盖的内容: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薪酬方面具体分析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然后运用综合实例进行差异分析,最后,提出进一步协调差异的建议。
【关键词】:职工薪酬    会计   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Analysis and Treatment the Difference of Employee Compensation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kj9536
Abstract】: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become effective in 2007 for listed companies. It comprehensively has covered in each kinds of employee compensation in China, standardized the scope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employee compensation and introduced the new welfare——compensations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es and the non- currency welfare. It is international gradually. It is with distinc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features of the times.The new income tax law which put into effect in 2008 has unified approach wage salary pre-tax deduction of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canceled the taxable wage and reduced the tax burden of domestic capital enterprise.Employee compensation in accounting and tax laws has taken place on the larger changes, the changes arising from the differences in performance and in what areas, the paper will be the first to give the meaning of employee compensation and the relevant policies of income tax law then from the employee compensation covered by the pay: wages , welfare , labor union expenditure , employee education expenses, social insuranc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non-monetary welfare ,compensations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labor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es and other relevant expenditures of services offered by the employees of i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s, and then use an integrated example  of differences in the end, further give the coordination of different proposals.
Key words:Employee Compensation; Accounting;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Difference
 
 
 
 
 
 


目 录
 


2006215,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系统的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会计处理,并引入了新的福利——辞退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与国际逐步接轨,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2007316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与之对应的《实施条例》使我国逐步结束“两税”的双轨运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减轻了内资企业税负。但在职工薪酬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财税差异,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从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成本费用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工成本又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而追求高额的利润是众多企业追求目标。在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企业对企业职工薪酬的制定,发放及会计处理将会对企业利润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企业职工薪酬在财务和税务方面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对企业改善费用支出结构,节约成本,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职工薪酬的内涵
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的“职工”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内容
从薪酬涵盖的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福利。
具体来说,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职工薪酬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及税法政策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全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辞退福利)除外。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时,国家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的差异,综合考虑物价变动、预计实施的职工薪酬计划等因素,对下一会计期间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成本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提供给职工整体使用的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法相关规定
税法对于职工薪酬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而是对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做出规定的。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的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必须把会计上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不论是资本化的,还是费用化的职工薪酬,在实际发生的当期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对象。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职工薪酬构成资产的税务成本,才可在以后期间按税法的规定,以计提折旧或费用摊销的方式予以税前列支。
 
三、会计与税法中职工薪酬差异分析
职工薪酬在会计和税法上都发生了变化,其变化后的差异是又表现在哪些方面,以下从构成职工薪酬的诸要素存在的财税差异进行归纳和分析。
1、工资薪金内涵的差异
税法上提出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会计上则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但税法同时规定了不得计入工资范围的员工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其中独生子女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会计上作为工资总额核算,税法上不允许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2、一般人员工资财税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人员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关键是看是否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1)税法对计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的认定
在企业任职或与其有固定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2)合理的工资薪金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①职员提供的劳动;②与其他职员比较;③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3)工资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不一致的处理
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虽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可以参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应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3、特殊人员工资财税差异分析
1)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在此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薪金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研究开发人员工资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在会计上,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按情况分别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最终转为无形资产。故研究开发人员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规则。
4、工资结余的财税处理
1)应付工资余额
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实施“工效挂钩”的工资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
2)会计处理
对于工资结余,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①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精力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会计上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②企业在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对工资基金结余作了妥善处理,原则上应主要用于职工权益。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3)涉税处理
按税法规定,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工效挂钩性质的应付工资结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会计上已冲抵“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并不计入会计成本与费用,应予以纳税调减处理。 
(二)职工福利差异分析  
1、职工福利财税新规
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工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将原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发上的职工医药费以及职工食堂、托儿所、医务室的集体福利支出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指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过渡期间的职工福利结余财税处理
1)过渡期间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对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2)过渡期间职工福利税务处理
在税法扣除方面,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合理工资薪金的14%的范围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对2007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调增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将职工福利费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如果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的,属于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未用于职工权益,应调整增加应纳所得税额。
(三)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差异分析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现金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1、工会经费差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根据收益对象,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税法允许扣除的是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同时需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会计上计提但未拨缴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差异
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上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5%计量,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公务费、业务费、学习研究费、设备购置费、委托单位代培经费、其他。其次,明确规定其扣除标准为2.5%,对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五险一金差异分析
1、五险一金的计提
“五险”是指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此外,“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则非法定。计提基数为当月工资总额,但必须是合理的工资薪金。计提比例则因地区差异而不同。
2、社会保险金财税差异及处理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全体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为全体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补缴当年,应按其总额的2/3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后两年,每年按补缴总金额的1/3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超标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法不允许扣除。以商业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税法上也不予扣除。
3、住房公积金财税差异分析及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即单位和职工均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的缴存比例计算。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参考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财税文件来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非货币性福利差异分析
1、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成本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根据其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根据其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非货币性福利税务处理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同时,按该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要受税法规定标准的限制。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1、辞退福利的涵义
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和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资源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辞职。
2、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是时应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未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只是正在讨论或预计裁员,则视为或有事项,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
3、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而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许在税前扣除。
(七)其他职工薪酬差异分析
其他职工薪酬是指除上述各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如带薪休假。
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和义务可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待企业实际发放时,冲减已确认的负债;由于企业跨年度未支付确认的负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该差异,企业汇算清缴期仍未之服饰,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以现金补偿为形式的职工累计带薪休假,企业应将次此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基数,按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薪酬综合财税实例
【例】某家电企业共有职工2000人,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包括117万的电暖气(售价500/个,成本400/个)。生产工人工资3000万,研发人员(非资本化)工资1500万,在建工程人员工资450万,管理人员工资600万(含残疾人员工资90万),销售人员工资450万(含残疾人员工资60万)。08年实际发生福利费为900万,拨缴工会经费150万,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三项费用按工资比例分配,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负担50%,职工个人负担50%。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工资的12%,企业实际提取为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各社会保险费按当地税务部分规定缴纳,共计1878万,不予纳税调整。该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5000万,假定企业无其他调整事项,且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均为0
(一)会计处理:
1、根据收益对对象归集分配:
借:生产成本                       5004
    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         2502
    管理费用                       1000.8
    销售费用                        750.6
    在建工程                        750.6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5883
                  ——职工福利              900
                  ——社会保险             1878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330
                  ——住房公积金            900
                  ——非货币性福利          117
 2、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5883
                 ——职工福利             900
                 ——社会保险            1878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330
                 ——住房公积金           900
                 ——非货币性福利         117
  贷:银行存款等                         9891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二)税务处理
1、工资薪金纳税调整:
1)残疾人员工资可按实际支付工资额的100%加计扣除,故扣除额为150×100%=150()
2)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构成研发费用的研发人员工资、三费、五险一金以及其他职工薪酬均可享受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为2502×50%=1251(万)
年度纳税时,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1万。
2、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税法应计提福利费为:6000×14%=840
会计确认福利费为900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需调增应纳税额60万。
3、工会经费纳税调整:
税法限额扣除工会经费为:6000×2%=120万,会计实际拨缴为150万,需调增30万。
4、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
税法允许扣除额:6000×2.5%=150万,会计发生180万,需调增应纳税额30万,但超支30万可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5、住房公积金纳税调整
税法上,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根据工资总额比例提取,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允许扣除额为:6000×12%=720万。
会计确认的住房公积金为6000×15%=900万,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
残疾人员工资及含职工薪酬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除职工教育经费外的计提类职工薪酬形成永久性差异仅做纳税调整,不做会计处理。对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以后年度抵扣,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该年度应纳税所得为:5000-1401 30 30 180=3839万,应纳所得税3839×25%=959.75万。确认所得税费用为959.75-30=929.75万。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929.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59.75
综合上述,企业该年度应纳税所得为:5000-1401 30 30 180=3839万,应纳所得税3839×25%=959.75万。
 
五、进一步协调职工薪酬财税差异的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了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实际中,“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例如,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应该通过制定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薪金扣除办法》,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方面条例需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方面,只规定了加计扣除比例,未明确加计扣除条件,企业盈利与否,不足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问题不明确,操作起来无法可依。为保证相关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建议在出台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方面政策时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制度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准予其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加计扣除办法。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安置残疾人员比例方面条件也应与该通知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体制和机制较之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企业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现代企业而言都不太适用。如原制度规定的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福利设施的开支范围,对于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而言,只是一个虚置项目,因此建议重新修订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以符合现有企业的状况,同时也利于理解执行和操作。在会计和税法列支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新准则下,在原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现已全部改为在职工薪酬下单独列支。建议应该重新明确和统一对于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确定合理的福利费,使得会计和税法上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一致。
职工薪酬中提出的非货币性福利,在税法上,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可自由支配所得,因此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就个人而言,对此应分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按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计入职工福利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同时,为防止部分企业任意扩大计提类职工薪酬计提基础,税法上,应予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非货币性福利予以一定的比例限制。
为满足企业投资者、债权人投资决策,满足税务部门征管需要,《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加强了涉税方面的规定。为了更充分的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需要进一步加强披露内容。在职工薪酬方面,对于残疾人员工资优惠等政策,须披露相关纳税调整信息,计入研发费用的工资等也要披露相关纳税调整信息,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和2008年起在分别在上市企业和国有企业实行,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开始实行,在职工薪酬方面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但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定经过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也需要财务人员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本文仅对目前我国企业职工薪酬与新税法差异做一般理论分析,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改、补充和完善。鉴于作者学识有限,未能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深化,职工薪酬方面将会产生新的财税差异,并将为企业的竞争和发展产生更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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