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2)说明本指引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3)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4)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 |
上市公司披露的管理层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包括: (1)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 (2)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务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审计准则第2号 |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层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职责声明; (2)由管理层所使用的、用来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必要评估的框架确定声明; (3)在最近的财务年度结束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包括一份清晰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声明; (4)对包括在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一份关于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的验证报告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