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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

 关妹 2011-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全面解读

——娄秋琴律师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对于刑法的前七次修订,这次修改的范围最广,条文最多,娄秋琴律师通过对照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简单地就修订的内容提纲挈领地进行了一些梳理和个人解读,仅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确定了高龄老人犯罪从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首次将“社区矫正”的概念纳入刑法

此次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删除了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

三、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提升到25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大大提升了原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四、人民法院判有权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规定。

五、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

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六、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还增加了两类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可以按照累犯论处。

七、明确了坦白从轻处罚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八、有期徒刑的刑期提至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虽然仍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此次刑法将原来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仍为不能超过二十年;但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则修改为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九、进一步细化了宣告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除了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外,此次刑法同时还增加了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十、提高无期徒刑、死缓实际执行的刑期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不能少于十年提升至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明确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飙车和醉酒驾车入罪

此次刑法首次将飙车和醉酒驾车的行为入罪,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原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需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能定罪,而此次修正案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将原来的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理论上就可以定罪处刑,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十二、删除按一定比例或倍数确定罚金的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刑法对这些罪名单处或者并处罚金都限定了按照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标准,此次修正案却删除了这些限定标准,这意味着单处或者并处的罚金既可以低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也可以高于销售金额二倍以上。

十三、取消了13个罪名中死刑的规定

这13个取消死刑的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十四、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概念化

原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确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对每个量刑幅度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都规定了明确的数额,此次修订将这些明确的数额用“数额较大或者因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代替,使得法条的规定更具弹性。

十五、将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入罪

原刑法规定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仅限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此次修订,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

十六、虚开其他发票也可构成犯罪

原刑法只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才能构成犯罪,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只能进行其他行政处罚,此次修订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也纳入刑罚的范围。

十七、持有假发票将判刑

此次修正案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

十八、完善了对强迫交易罪的规定

此次修订将实践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纳入强迫交易罪规制的范围,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七年有期徒刑。

十九、组织他人出卖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等行为入罪

此次修订明确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单独入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明确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二十、完善了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

根据此次修订,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五个重大变化:一是主体不再是特殊主体,不再仅限定为用人单位,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二是行为方式也不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还包括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三是行为对象也不局限于职工,还包括任何其他人;四是不再需要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强迫劳动的行为即可构成;五是法定最高刑期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盗窃罪增加了两种行为方式

原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多次进行盗窃的才能构成犯罪,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两种行为方式,只要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即使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可以构成盗窃罪,这样的规定,与同为侵犯财产犯罪的抢劫罪和抢夺罪中关于“入户”和“携带凶器”的规定也是相呼应的。

二十二、提高对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降低了对敲诈勒索的入罪门槛,除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的程度,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犯罪,且敲诈勒索罪法定最高刑也从十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与敲诈勒索罪一样常伴生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也由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恶意欠薪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四、完善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

此次修订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明确规定在刑法中,同时还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可以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规定。

二十五、调整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正案删除了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提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六、降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原刑法规定,要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此次修订删除了这些结果要件,只要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二十七、降低了非法采矿罪的构罪条件

原刑法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一是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二是必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此次修订将这两个条件同时删除,只要非法采矿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十八、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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