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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交通厅

 风雨笑春秋 2011-09-24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交通厅

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交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交通局,二连浩特林水局、交通局:

      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路网结构进一

      步优化,通行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形成了以高等级公路为主,畅通自治区东西

      部和通往“三北”的运输通道,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保护森林资

      源,防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发生,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公路建

      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公路建设与加

      强林地保护利用的关系,增强依法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强化依法使用林地意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要主动与

      当地林业部门沟通协调,由当地林业部门参与项目论证,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监管到位,积极支持公路建设项目

      的开工建设。严格按照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公

      路建设单位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前期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完备的征占用林地

      申请材料。在受理公路建设单位征占用林地申请后,要特事特办、快事快办,

      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报批手续。

      二、各级林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确定拟建公路项目路线方案

      后,交通主管部门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照拟定的路线方案,按照《森林法》

      规定的不占或尽量少占林地原则,预先对涉及征占用林地数量进行初步勘测,

      公路建设单位要依据初步勘测结果,按照有关补偿标准,应将征占用林地涉及

      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足额

      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中,并制定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禁止减

      低、拖欠、挪用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侵犯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

      三、各级林业、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的有关规定,

      及时督促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高办事效率,林业、交通部门都要委派专人专门

      负责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相关补偿事宜,

      可按照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公路项目在开

      工建设时,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不准滥伐林木、毁坏林地,不

      准进入林地内进行施工,也不准边施工、边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四、为切实保障公路项目建设工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等控制

      性单体工程,其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先行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办理控

      制性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待整体项目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时,应附控制性单体工程的批件,再一次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公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涉及采伐林木,确需增加采伐限额和木材生

      产计划指标的,在上报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材料时,可同时另文上报增加森林

      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的申请材料,以便加快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建设

      单位采伐林木,必须在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申请采伐林木许

      可证,并按采伐证规定凭证采伐。

      六、自治区林业厅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公路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的监督工作,及时督促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防止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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