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读国家税务总局49、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问题 2011年审计署发布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提及“国家税务总局个别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准企业对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7.29亿元予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为保证纳税人权利公平、合法,在9月份连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49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0号公告),以证明国税总局对审计署反馈问题的重视和相关措施。 但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规定来源于国办发[20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在49号公告中特别提及“经国务院批准”后,方才废除了该文件第三的规定,为50号公告的出台奠定了基础。5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类型: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因此不适用。 2、业务:真实交易,虚假交易不适用。 3、原因:客观而非主观原因,且客观原因限于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况。 4、时间:限定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 二、现行逾期时间规定 在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执行以下规定,之前开具的按原规定执行:
但文件中并未提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逾期抵扣如何解决的问题,个人理解应包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中。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按照50公告附件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准备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在此规定中强调了“国家税务总局”是最后一个环节,且是“通知”而非“公告”的形式完成确认工作。 四、客观原因及需要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第5条外,所有证据都应由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有内部的证据,也有从外部取得的证据。 五、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六、事后监督和处罚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七、文件执行的时间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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