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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何不同?

 止喧 2011-09-25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准则、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何不同?

某工业企业销售合同中有关结算方式条款如下:“试用满120天无质量问题后,确认商品所有权归B公司,若试用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试用期从到货之日起计算。B公司到货后满120天生产车间仍未领用的,视同无质量问题。货款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支付80%,其余20%延后20日支付。”

请问:
(1)会计处理应予何日确认收入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3)所得税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该公司合同约定,应予购买方确认商品质量合格之日与B公司收到货物满120天的当天,两者孰先原则作为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若合同金额(不含税)为50万元,则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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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该公司应于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销售额的8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借:应收账款    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满20天的当天,按照销售额的20%开具发票,作账如下: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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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如果两次收款日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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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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