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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D/P,T/T操作的风险

 vincent h 2011-09-25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I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LMBVSTER 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 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 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3. 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如:应要求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要求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其"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T)来确保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在我国,如果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确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要求,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出版的《银行家年鉴》(The Bankers' A1manac and Year Book)
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3、银行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象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拖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如牟其中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账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避免即期信用证的风险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
    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那么远期信用证潜在风险体现在何处呢?   
        (
)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挪用资金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进口商占用、挪用资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开证期限。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据进口产品资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单位无论进口什么总是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进口商要求360天远期付款,目的是想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市场风险。  
        
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这类商品是指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80年代以来,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纸用木浆、钢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现了诸如化工原料、化纤、钢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于是热门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进口商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
  ()进口商违规风险。  
        
进口商为了能骗取银行信任,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对其不利的方面,如逃汇、骗汇、违反外汇政策、进口不核销,甚至走私等,进口商受到处罚,往往会导致开证行用自己的资金对外垫付。进口商如果不能归还开证行的垫款,就导致开证行形成不良资产。
  一方面企业对远期证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远期证又潜藏着比即期证更大的风险。因此,只有严于防范,才有利于远期信用证的健康发展。
  ()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申请人做全面的审查:
  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
  2.调查开证申请入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
  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因为受益人的资信直接影响到此笔业务的成败。有的受益人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出口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联合欺骗银行。因此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也尤为重要。
  ()加强保证金管理,贯彻统一授信制度。
  对远期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保证金收取比率与进口商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进口货物的性质和市场行情有着密切关系。对风险较大的必须执行100%甚至更多保证金。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严格付款期限及进口商品的审查。
  远期信用证虽是银行对企业的贸易融资,是为解企业燃眉之急而为,但企业应该是专款专用,逐笔收回,不能周转的。一个业务流程结束后,应该归还银行,企业再使用时再申请。如果一个进口商两个月的投料生产加工加上一个月的销售回款期,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是90天,那么他的开证申请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适的,应该压缩远期期限,减少银行风险。同时对进口商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开证行也更应谨慎,必须确认进口商有进口合法途径和方式,增加保证金比例,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许可证商品在开证前要核验许可证的真实性。
  ()重视对远期证的后期管理。
  首先,要重视改证。有的银行开证时严格把关,信用证开出后,对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终导致业务风险发生。因此,对信用证的修改,尤其是对增加金额,延展效期,修改单据和付款条件都应该像开证时一样严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商的负面消息。有的银行收单经申请人承兑后,就把卷宗束之高阁,专等到期申请人付款,一旦进口商在此期间出了问题,银行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要注意对进口商跟踪,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财务等情况,要了解进口商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罚或吃官司,甚至要赔偿大笔款项之类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D/P付款操作

    D/P is the abbreviation of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 船务文件和银行文件交给银行,客户只有在付款后托收行才交单.一般只对比较信任有把握的客户才使用
    在做产品出口时,关于付款方式顾客很多时候会提出采用D/P。
      什么是D/P:其实就是顾客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你顾客,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托收方式中的一种,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手续简便。
      但收汇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采用FOB条件出口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由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商银行托收议付,待进口商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商。
      但L/C的风险也大,信用证一个字母的错误,都会影响付款,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D/P最大的风险就是顾客不去银行赎单不付款,那你最坏的损失就是把货运回来,你承担了货物的来回运费,但L/C付款方式,也会因为信用证的一点点小错误而被顾客拒绝付款,你同样也会有运回货物的可能。
      D/P的好处:
      1--因为各个柜尺寸存在一定偏差,所以每次你要装满货柜,会出现实际装货数量和L/C上的不一致,而D/P不存在这个问题,它可以按实际装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2--可以节约银行费用:比如采用L/C的,银行修改不符点的费用。
      3--可以不提前占用你顾客的资金,减轻其资金压力。
      为使你顺利执行D/P,在此我给大家提供以下注意点------  
      前几次交易,本人不建议你采用D/P。
      你对进口商的资信要有充分的了解--建议对欧洲、美国进口商,你可以考虑采用D/P,对非洲和亚洲的顾客,尽量不用D/P;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提单必须是你自己的公司或你委托的外贸公司寄给中国的银行---这点特别重要!!千万要注意!!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货物有保鲜期的,最好不用D/P。  
    1).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进口商不开信用证,由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装运单证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必须付清货款才能取得单证。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即斯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这种方式属于托收(collection)。如果日后进口商到斯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其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这种支付方法一般应谨慎,从严掌握。
    2)。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这也属于托收方式。由出口商开具汇票(draft)连同装运单证通过银行托收。进口商只须承兑汇票即可取得单证,待汇票到斯时再付款。采用这种方式,出口商所担风险较大。如果进口商取得货运单据后,到斯拒不付款,出口商要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只有出口商非常信任进口商资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T/T实际业务流程:

    (一) 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
    (二) 做形式发票传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回签
    (三) 做生产单传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回签
    (四) 向国外客户要回唛头、彩图、条形码,把唛头、彩图、条形码传给国内客户
    (五) 紧追国内客户进行生产
    (六) 在离船期大约有10天左右,向国外客户的货代要订舱单标准格式,按要求填好之后反传船公司订舱
    (七) 船公司传出正式的S/O
    (八) 一般是自己的验货员去供应商厂里验货(如果客户在大陆有验货代表一般是要求供应商把货物拖回本公司,再让客户大陆验货代表进行验货)
    (九) 把S/O传给拖车行(在S/O面前注明拖柜时间、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前往拖柜)
    (十) 做出报关内容即“FAX MESSAGE”,向拖车行问清报关行地址,以方便外贸公司寄出全套单据(能够归类的尽量归类,目的是减少核销单)
    (十一) 在“FAX MESSAGE”上注明报关行地址,再把“FAX MESSAGE”传给外贸公司
    (外贸公司会把报关资料传给报关行),同时给厂家下“装柜通知”
    (十二) 装完柜之后,把柜号、封条号等资料填好,(需要熏蒸的货物,把熏蒸格式填好)再传给报关行,进行报关
    (十三) 做出FORM A,把FORM A 传给外贸公司
    (十四) 做装船通知传给客户
    (十五) 要回报关单,加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交给财务陈会计(用9.18汇率来计算)
    (十六) 做提单补料传给船公司
    (十七) 外贸公司反传正式FORMA
    (十八) 准备装船通知、产地证明(FORMA)、提单、发票、装箱单、(有时有消毒熏蒸证书),一起传给国外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
    (十九) 把提单、DEBIT NOTE(水单)的复印件交给财务,财务付完DEBIT NOTE的费用以后,船公司放行原始提单,本人再把以上原始单据直接寄给国外客户,以便国外客户提货


    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D/P付款方式该注意些什么?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既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付,就拿不到单据提货.

    D/P付款交单,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批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D/P分为即期交单和远期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元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一,D/P AT SIGHT
    1
    买卖双方约定以D/P AT SIGHT结算
    2
    出口人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
    3
    出口人向寄单银行(国内银行)提交托收申请、即期汇票及单据
    4
    寄单银行邮寄托收委托书及即期跟单汇票给代收银行(进口方银行)
    5
    代收银行提示即期跟单汇票要求进口人付款
    6
    进口人付请票款给代收银行
    7
    收银行提交货运单据给进口人
    8
    代收银行向寄单银行汇交收到的货款
    9
    寄单银行将所收货款划入出口方帐户

    二,D/P AFTER SIGHT
    1
    买卖双方约定以D/P AFTER SIGHT结算
    2
    出口人发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
    3
    出口人向寄单银行(国内银行)提交托收申请、远期汇票及单据
    4
    寄单银行邮寄托收委托书及远期跟单汇票给代收银行(进口方银行)
    5
    代收银行提示远期跟单汇票要求进口人承兑
    6
    进口人在远期汇票上做承兑
    7
    汇票到期代收银行向进口人做付款指示
    8
    进口人向代收银行付清货款
    9
    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交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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