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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出新规——解读税总公告2011年第...

 sxc006 2011-09-26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出新规——解读税总公告2011年第23号

作者:佚名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解读时间:2011-4-13 15:06:3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平行存在、无交叉。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企业的经营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又从事营业税劳务,有的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提供。对此,在征税时,如何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划分呢?为应对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行为,准确界定流转税性质,平衡国地税之间的征税权利,税法上也相应出台了多个特殊的流转税处理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一、原政策规定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依据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如果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核心内容无外乎两点:
       第一点:生产企业同时符合A有建筑业施工资质,B签订建筑合同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点: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分包人是生产企业,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此外,对其他所有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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