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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感谢朋友送我的一本书——司考侦察兵

 昵称7819536 2011-09-29

2011年司法考试已经尘埃落定,这几天又跟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对比了一下,看了朋友们的答案异议,总体感觉很满意。其实,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里我都想感谢朋友送我的一本书,是三校的免费资料——侦察兵,他至少帮我提高了分值有50分,如果不是看了这本资料,有些知识点就被我忽略了或者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本人时间与经济的问题,没有参加培训班,都是从网上找资料和闭门造车,8月份的时候,不知朋友从哪里搞到一本三校的侦察兵资料邮寄给我,让我看看,或许有帮助。因为里面介绍了大部分科目的考试地位、分值、命题趋势,并针对性的提示重点知识和应对策略,最后还有【特别提示点】,就是带有预测押题性质的知识。真是歪打正着,想不到朋友邮寄的这本资料竟然对我帮助如此之大!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这么几点。

法治理念部分,【提别提示点】就两个,其中之一即是从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谈谈我国201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虽然考试未如此直接考察,但是背诵的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直接成为解答2011年卷四第一题法治理念的理论材料来源,让我答的很轻松!

刑法部分,总则和分则的【特别提示点】有19个,考试都有涉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考试涉及分值果然达10分之多,而且基本都不算难,但是你要知道新内容,否则也难得分。除此之外,就是对2009年的司法解释特别提示不能放松,因为洗钱罪的解释、妨害信用卡的解释、职务犯罪自首与立功的解释等重要的解释未能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体现,那么2011年考察的几率即相当大。果然如此,今年都考了,而且都在【角度】中阐述了“怎么考”,让我轻松将分收入囊中,考场确实窃喜了一下!刑法分则中,【特别提示】并详细介绍的11个罪名,除抢劫罪、醉驾、挪用公款罪未直接在试题中出现外,其余的洗钱犯罪、信用卡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诈骗罪、受贿罪等8个罪名均予以考察,而且凭借其介绍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角度】的阐述,让我在做题是应对自如!现在想起来,还很兴奋。

刑诉部分,【特别提示点】只提示了6个点,却让我受益最大。其一,期间的重新计算与免算、恢复,直接拿分;其二,上诉不加刑部分强调的死缓限制减刑是刑修八新内容,直接在不定项中出现,4分直接搞定;其三,刑事诉讼证据,这是在刑诉部分重点阐述的一个部分,用了相当多的笔墨,现在看来很是值得的,去年考察了26分,今年则考察了近30分,单选3分、多选4分,案例分析22分。为了表明本人无说谎之嫌,直接将资料中“刑诉证据”这一【特别提示点】的总的命题角度概括“乾坤大挪移”过来:【命题角度概括】无论从司法的要求与原则,还是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目的、任务和价值为角度,事实真相的查明都至为关键,而事实真相的查明又以证据的运用为唯一手段,至此,刑事证据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因此为司法考试所重点关注。刑事证据的考察,往往以理论为主,焦点在于证据的特点和分类(法定和理论),每年至少考查5分,但2010年司法考试出现了以综合运用证据断案为角度的命题,使得当年的刑事证据考查分值飙升至26分(客观题5分,主观题21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考生对于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较差,导致主观题得分不佳。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本部分不仅着重阐述了证据的理论知识(特点和分类)和命题角度(考眼),更是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含最新司法解释:死刑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系统地论述了如何综合运用证据分析断案:对于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运用证据(法定证据)解决哪些问题(证明对象),都由哪些人负责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证据规则),解决到什么程度(证明标准),分别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以提示考生注意和锻炼这种法律思维方法,学以致用。

商法部分,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反复强调的,大纲未作要求的,也未列入必须阅读的法规汇编中的《公司法解释三》,作者一再强调凭以往经验必考,而且不会少考,结果真坑爹!很多朋友临考了,竟然不知道有《公司法解释三》这么个法律文件,认为大纲未要求,司法部编辑的法规汇编也未录入,不会考察。试题考察的真的不难,但是你必须看到了新内容,都是直接考察法律条文题目,本人又得了先机,解释三的29条我看了六遍,很自然,那5分稳稳收入囊中!!

其余部分,也有很多对我帮助特大的,但是没有以上提及的四个印象最为深刻,帮助我得分也最多。当然了,这本资料也有一些地方未能命中今年的命题趋势与角度,但这些变化可能是除了了解出题秘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判断的了变化,如题型变化:不定项增加了5道,多选题少了5道;个别科目的考察角度变化: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诸多知识加大了对理论知识的考察角度,不再限于考察法律适用,这样的题型更容易介绍、推广新理论,不再受考法律适用必须受司法解释的限制,较为突出的莫过于卷四中对“死者占有”理解的问题,司法解释是承认死者占有的,因此定性为盗窃,而命题人持否定态度,因此定性为侵占等等,不一而足。不过,预测卷四不会考察商法的案例,会考察行政的案例,且论述题的角度不再涉及行政,而会涉及法理、民法、刑法或相应诉讼法还是应验了。

磨磨唧唧,想不到竟然说了这么多了!实在是受益匪浅,有点兴奋。感谢我的朋友,也感谢三校出了这么一本资料。相信看过这本资料的人,会与我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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