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1、中央铁路运输收入范围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其他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运营临管线收入,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等。 2、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或费用,不得作出任何扣除。 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3、水路运输:水运部门的各项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以及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水运部门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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