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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2006年版)主要变化(续三)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1-10-03
 
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

 三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将我国会计人员通常使用的“会计报表”,按国际惯例改称“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四张报表和一个附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2.将长期资产改称非流动资产,将长期负债改称非流动负债。

3.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类下,表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由母公司观转为实体观。

4.收入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统一称为营业收入。

5.单列列示减值准备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三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仍然同时采用直接法与间接法编编制现金流量表,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一定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规定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方法,既可以选用直接法,也可以选用间接法,但鼓励采用直接法。

2.要求在投资活动中单独列报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该规定实质上融合了现行“问题解答”中的相关规定。

3.利息与股利的列报方式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本准则把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归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规定,来自已收及已付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应单独反映,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归属类别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

三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本准则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单独列示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其他内容变化不大,只是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了格式重排。

三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4. 用“合并财务报表”取代原“合并会计报表”,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相协调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5. 采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再采用母公司理论,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系列重要变化,均由基本理论的变化所致。

6. 扩大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准则要求根据是否控制来判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凡母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

7.取消“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体理论,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亏损应在母公司权益和非控制权益之间进行分配,“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不再单列。

8.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再转回。

三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一)本准则仅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也就是说,本准则只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另外,本准则只涉及每股收益的列报,不涉及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二)要求企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与中国证监会第9号编报规则规定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每股收益不尽相同。

(三)界定了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对于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四)如果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予考虑。换言之,如果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就不具有稀释性。

(五)规定了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基于每股收益信息的重要性,准则要求企业在利润表内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的主要计算过程。

三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9.要求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

10.明确了报告分部的数量界限。本准则规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分部收入、分部利润或分部资产占10%以上的,应作为报告分部。

11.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只披露收入或资产占10%以上分部的收入和资产金额。

三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2.国家控制的企业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在本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有实质性差别,因为2003年修改后的第24号国际会计准则取消了“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披露”的规定。但是,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庞大,在国家经济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在性质不同于西方,取消该豁免条款在我国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本准则下,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13.取消了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已经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14.判断关联方关系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本准则明确要求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

15.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例如,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16.明确了几个特殊的关联方。一是不能仅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17.扩展信息披露内容。一是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二是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应披露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三是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以下内容:母公司、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等内容。四是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三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8.重点规范权益工具初始确认的条件。鉴于实务上部分企业存在着故意混淆负债与权益的问题,明确规范权益工具的确认条件十分必要。

19.要求分别列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

20.详细规定了各类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三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1.改变了我国原来“一事一议”分别制定衔接办法的惯例,要求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须按本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2.提出了“首次执行日”这一概念。“首次执行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称作“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其含义为“一个主体在其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最早期间的期初”。据此,首次执行日也就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系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它将是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处理的新起点。如果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则企业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截止日是2007年12月31日,如果要求可比期间为一年,首次执行日就是2006年1月1日,这一天是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可比信息的期间不同,首次执行日也不相同。例如上例中,如果要求提供两年的可比信息,首次执行日就是2005年1月1日。

23.明确了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说,企业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确认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不得确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没有要求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期初资产负债表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列报;所有的计量要求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

24.规定了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应追溯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涉及的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再保险业务等。除本准则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不得追溯调整其他项目。

25.明确了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之间的关系。本准则仅适用于企业向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过渡时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是在首次执行日这样一个特殊时点上的衔接办法,是对首次执行日所有过渡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过渡到新会计准则体系后,如果再发生单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该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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